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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法工作坊第46期举行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研究(三)

    发布时间:2024/02/02

    2024年1月3日下午13时30分至18时,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第46期私法工作坊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913如期举行。我院朱晓峰老师、殷秋实老师、武腾老师和十余名硕士研究生参与研讨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的若干问题。三位老师带领大家学习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至二十五条的内容,钟云昌、华元鹏、高敬、蒋蓓佳等同学分享了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部分条款的理解,凌静和李泓韬两位同学进行了论文主题汇报。

    钟云昌同学分享了对第十二条的理解,认为本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未报批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并对未生效合同的效力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对判令履行报批义务后的情形作出了类型化规定。朱晓峰老师提出,针对第十二条还有很多内在工作要做,比如解除合同后的赔偿是对合同本身的赔偿还是对不履行报批义务的赔偿,以及迟延履行报批义务和拒绝履行报批义务所产生的责任性质的区分。

    华元鹏同学分享了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理解,认为十三条之所以规定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时,当事人不能以已经履行了备案、获得有关机关批准和依据该合同办理财产权利的变更登记等为由主张合同有效,是因为有关机关的备案、批准不是实质性的认定,而是形式上的认定,已依据该合同办理财产权利的变更登记、移转登记等不能成为合同有效的理由是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原则。

    高敬同学分享了对第十五条的理解,认为商务实践中,合同名称会对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和司法管辖等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可归类于有名合同的,尽量以法律上已有正式名称的合同来命名。若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则可根据本条款,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内容来确定合同所代表的正确法律关系。殷秋实老师提出,该条从表面上看像是对合同的解释,实际上可能涉及无效行为的转换问题,因此被放在“合同的效力”这一章。

    蒋蓓佳同学分享了对第十六条、十七条的理解,认为第十六条的内容为《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但书的适⽤,未对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作类型化界定,而是从违反公法规定但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入手作规则细化。该条规定的各项情形均有例证,亦存争议。第十七条内容为《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的适用,列举了违背公序良俗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强调法院以背俗为由判定合同无效时的充分说理责任。该条解释起草的背景是,违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不直接导致法律行为无效,实践中部分法院借道背俗无效路径论证法律行为效力。武腾老师认为,第十六条涉及私法与公法的关系,需谨慎对待,尤其应注意交易安全等因素。第十七条规定仍比较宽泛,实践中对背俗导致的无效应从严认定,谨防《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的不当扩张。

    王长豫、宋雯萱同学分享了对二十二条至于二十五条的理解,凌静和李泓韬两位同学分别以《融资型动产售后回租合同出租人破产取回权的实现路径研究》《保留所有权出卖人取回权实现路径的体系协调》为题展开论文汇报,三位老师各自做出了指导与点评。

    至此,我院第46期私法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文/图 钟云昌

    审/ 徐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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