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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蔡桂生副教授主讲“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恐惧必要说’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4/06/03

    5月29日下午,在我校研究生课堂嘉宾讲学计划的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蔡桂生应邀为我校法学院研究生作“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恐惧必要说’的相关问题”主题讲座,讲座由简爱副教授主持。

    简爱副教授介绍了蔡桂生老师的求学经历以及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成就,蔡桂生老师为德国波恩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出版了三部个人专著、三部译著,发表了四十余篇论文、十余篇译文,参著了多部著作。

    蔡桂生副教授讲述了财产犯罪的研究价值以及敲诈勒索罪在刑法分则和总则中的意义,并且对我国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被害人恐惧必要说”提出质疑,引出“被害人恐惧心理是否确属成立敲诈勒索罪的不成文要素”这一疑问。提出“恐惧”是一种不完全归纳,精神强制会导致被害人心理状态变化,不仅仅是恐惧,还有可能产生尴尬、着急、羞愧、无奈、困惑等心理状态,随着被害人的不同而不同,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他认为“被害人恐惧必要说”难以成立。并进而提出了以“意思形成自由受到强迫”替代“被害人恐惧”这一出路。他指出敲诈勒索罪的附属法益是被害人转移财产时的“意思形成自由不受强迫”,如果被告人只是侵犯了“意思形成之自由”,尚未造成财产损失,则不足以认定敲诈勒索既遂;除非他以侵犯对方“意思形成之自由”之手段,相应地造成了对方的财产损失,才能成立敲诈勒索的犯罪既遂。

    简爱副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总结,她表示在学术研究中要善于对已形成共识的理论进行深入思考,不应过于想当然地把被害人的恐惧当成敲诈勒索罪的必备要素来处理;在学术研究中要以年或数十年为单位在某一领域进行深耕细作才可能有所推动或创新,这一过程是极为不易的。

    殷秋实副院长代表法学院为蔡桂生老师颁发讲座纪念证书。

    交流提问环节,同学们围绕“意思形成自由受到强迫”提出相关问题,蔡桂生副教授一一解答,并强调对于敲诈勒索罪的关注点应从被害人事后反应转移到被告人采取的手段,如果过于注重被害人的心理反应,就会导致法院成为评价胆量大小的机构。本次讲座为同学们阐释了敲诈勒索罪中适用“被害人恐惧必要说”之弊端和“意思形成自由受侵犯说”之提倡,对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和既遂标准提出了全新的观点,同学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文/侯思琪

    图/陈景鹏

    审/陈诚 徐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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