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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尹飞教授在《民主与法制》周刊发表文章探讨构建高水平市场经济法治体系

    发布时间:2024/10/24

    原标题:尹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

    来 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4年第7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38期)

    https://mp.weixin.qq.com/s/lJjGbDMHu7vXWuLGB4qc4Q


    近日,我院尹飞教授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4年第7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38期)上发表了题为《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的文章。

    现将全文转发如下: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以高水平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图为2024年9月9日在江苏省无锡市商业航天展示馆拍摄的火箭发动机模型。 新华社记者 杨磊/摄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点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明确了“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要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新时代新征程,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我们党的一个伟大创举。“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然要求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

    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效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以市场化方式推进国企整合重组,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强化战略支撑作用。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国有企业各类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各类要素活力,真正按市场化机制运营,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努力建成现代企业。

    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民营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就业、财政税收、科技创新等具有重要作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要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完善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体制机制,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坚持产权平等保护和全面保护。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固根本”的保障作用,对产权进行平等保护和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全面加强产权保护,才能形成长期稳定发展预期,创新创造的内在动能方能更加强劲。

    民法典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从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自主经营权提供了坚实法律基础。民法典和相关法的制定修改,使包含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各类投资性权利的财产权益体系更加科学完备、权能更加细化优化、权利救济方式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产权激励更加有效。要以国有资产法立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优化国有企业治理机制,切实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要以民法典实施和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为契机,进一步从法律和制度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二、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把握规律、尊重规律是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就要求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推动各类要素通过市场实现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完善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土地、资源、资本和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和劳动力市场、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持续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健全市场化要素价格形成和传导机制,畅通要素流动渠道,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

    健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机制。更好体现知识、技术、人才的市场价值,形成长期稳定发展预期,激发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和数据等生产要素活力,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深刻认识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特性和行为规律,充分发挥其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同时科学设置“红绿灯”,健全事前引导、事中防范、事后监管相衔接的全链条监管体系,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弘扬企业家精神。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市场活力来自于人,特别是来自于企业家,来自于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活力,就是要把该放的权放到位,该营造的环境营造好,该制定的规则制定好,让企业家有用武之地。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和创新收益,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发他们的创新激情,推动企业家积极投身创新事业。要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要营造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让国企敢干、民企敢闯、外企敢投。

    生产要素更为全面、深入地市场化配置,才能为各种新产业新业态提供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土地产权体系更加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在法律上已经确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形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深入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融资在制度上成为可能;土地、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采矿权流转等制度日益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不断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落地,面向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逐步加强。为回应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的发展趋势,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等写入民法典,数据与个人信息的界限进一步厘清,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水平大幅提升,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拓宽了渠道。“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被公司法纳入立法目的并贯穿全文。应当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以促进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为目标,切实将相关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持续清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执法中对各类要素、资源和服务流转的隐性限制,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三、完善公平竞争市场机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公平是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竞争、充分发挥活力、实现优胜劣汰的基本前提。公平竞争是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基本要求,是有效发挥法治“稳预期”保障作用的集中体现。

    实行平等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进一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大幅放宽市场准入。

    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反对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为民营企业开辟更多空间。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依法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快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完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增强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细化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完善垄断性中介管理制度,清理强制性重复鉴定评估。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

    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全面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规范信用核查和联合惩戒。

    市场监管领域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确立了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经济、外资企业打破各类“玻璃门”、公平公正参与各类市场竞争的格局。要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提升公平竞争机制法治化水平,消除各种市场壁垒,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将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全面梳理修订涉企法律法规,持续破除影响平等准入的壁垒,真正实现机会平等、公平进入、有序竞争。

    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放得活”又“管得住”。营商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发展状况乃至企业的生死存亡。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根本上是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其目的也在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坚持平等法律保护。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各类市场主体最期盼的是平等法律保护。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本上是要坚持平等保护。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严厉禁止滥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把民事纠纷刑事化,搞选择性执法、偏向性司法。

    持续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政府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公平的维护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更加尊重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要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努力压缩各类审批、登记、备案时限,通过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等,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支持企业更好参与市场合作和竞争。要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理顺市场监管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要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光明磊落同企业交往,了解企业家所思所想、所困所惑,涉企政策制定要多听企业家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坚决防止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问题损害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

    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要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要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对外开放新高地。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

    民法典以是否触及公序良俗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的基本判断标准,强调国家干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进行。应当加强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进一步巩固已有改革成果,全面清理现行法律中各类行政备案、登记,严禁以备案、登记为名行许可之实,对新设行政许可应当以公序良俗为依据进行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实现“应放尽放”。应当将行之有效并可长期坚持的做法逐步上升为制度规范,对各类审批的许可要件、法律效果、具体程序等进行全面规定,制作详实具体的权力清单并对外公示,严格规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应当进一步完善经济领域刑事立法、及时废止不适应改革进程的罪名,严格规范刑事法律中的“空白罪状”,明确民事纠纷、行政违法和经济犯罪的界限,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进一步完善执法司法活动中对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和自主经营权保护的长效机制,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统一、细化裁判标准。对于行政机关在经济领域的不作为、乱作为,应当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和审判监督的功能,守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22AZD093)的研究成果〕

    注释:

    ①习近平:《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2月9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15页。

    ②习近平:《开创我国高质量发展新局面》,载《求是》2024年第12期,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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