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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数字法治青年论坛”分论坛一聚焦“人工智能大模型发展的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5/05/29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第三届“数字法治青年论坛”于2025年5月25日在北京召开。本届论坛的主题为“新质生产力培育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会研究会主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财经法学》编辑部承办,北大法宝协办。

    分论坛一于2025年5月25日下午举行,主题为“人工智能大模型发展的法治保障”,包括主题发言、嘉宾与谈和自由讨论三个环节。

    主题发言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院长、《比较法研究》主编解志勇教授担任主持人。

    西南政法大学讲师罗有成以《大模型价值对齐的理论难题与制度因应》为题进行报告。罗有成指出,我们要从“人类中心主义视角”来认识大模型价值对齐的问题。法律介入的理论视角是大模型价值对齐背后的权义责划分问题,但从法律介入的可行性来看,大模型价值对齐面临着目标确定难题、有效性难题、可解释性难题和可扩展性难题的四大理论难题。解决这些理论难题以及治理实践中的问题,需有序搭建涵盖价值对齐目标确定机制、法律责任分配制度、可解释性制度、对齐效果评估制度等在内的法律制度体系,确保大模型在规范理性约束内真正对齐人类价值秩序。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谢凡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诉讼的类型化建构》的主题进行报告。谢凡认为,如何应对因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侵权纠纷,是当前人工智能科技革命时代背景下的重要司法命题。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诉讼而言,谢凡指出,应根据侵害法益的不同层次,对其进行类型化建构。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可被大致分为针对特定主体民事权益的侵害,针对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等权益的大规模侵害,和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几类。相应地,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诉讼可被划分为救济私权的私益诉讼、救济大规模权益侵害的群体诉讼和公益诉讼三大诉讼类型。其中,群体诉讼可被进一步划分为救济大规模特定权益侵害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代表人诉讼、救济大规模不特定权益侵害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集团诉讼两类;公益诉讼则可被再区分为“真正的”和“不真正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公益诉讼两类。在此基础上,应结合各类诉讼的诉讼目的、两造当事人结构、实体构成要件要素、证明责任分配、裁判效力要求等多方面因素对上述侵权诉讼的诉讼请求进一步类型化,分层实现私权救济和公共秩序规制等目的。

    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赵浩以《疏解与堵截:开源大语言模型数据风险的双向协同治理——以DeepSeek为视点》为题作报告。赵浩指出,国产大语言模型DeepSeek不仅凭借低成本高性能的技术范式打破了西方垄断的产业格局,而且通过开源模式推进了技术民主化与协作式创新的进程,但同时也加剧了算法内生性缺陷、生态分散式布局、黑灰产侵害行为引起的数据安全风险。为化解这类风险、实现促进创新与保障安全的动态平衡,需要确立“正向疏解—反向堵截”的双向协同治理框架:正向维度需构建“技术标准—伦理准则—法律法规”三位一体、软硬并行的规范体系,明确算法研发者、服务提供者、系统使用者的权责谱系,在保障技术创新自由度的同时确定安全义务的履行边界;反向维度应锚定刑法的保障法地位,界定侵害数据法益行为的入罪标准及犯罪类型,划定技术研发与应用的禁止性界限,依托刑法的强制威慑机能筑牢数据安全底线。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杜祖炜作题为《大模型蒸馏行为的合法性及其边界》的报告。杜祖炜认为,基于大模型蒸馏技术原理,识别该技术使用行为的法律属性、探究大模型蒸馏行为者与被蒸馏模型控制者间的法律关系,是从法律层面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关键前提。在此基础上,杜祖炜指出,大模型蒸馏行为具有“复合性”,既呈现为以数据为核心的交易行为,又表现为人工智能产品研发为核心的竞争行为。就其合法性理据而言,在功能主义立场下,大模型蒸馏行为具有契合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现实需要与释放数据资源性价值的正向作用;在法解释学分析中,大模型蒸馏行为在合同法律关系项下无需受禁止反向工程条款的约束,在竞争法律关系项下亦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或“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大模型蒸馏行为虽属合法行为,但仍需坚持损害的“最小必要原则”,避免技术异化和技术滥用而突破其合法性的边界。

    与谈环节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韩春晖教授担任主持人。

    抖音集团法律研究与合作负责人丁道勤围绕罗有成所作的《大模型价值对齐的理论难题与法治因应》主题报告进行与谈。丁道勤指出,价值对齐是人工智能领域的特色,旨在为人工智能模型增加基本价值观。价值对齐涵盖伦理原则(公平、透明、隐私保护等)、不同国家法律、文化、社会道德及公共利益等多方面,还涉及社会、法律监管、合规训练、责任界定、用户需求与利益等内容,需综合考量以实现有效对齐。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国乾教授针对谢凡所作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诉讼的类型化建构》主题报告提出几点看法。刘国乾认为,首先,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工具并非侵权主体,“类型化”表述精准性及“建构”必要性需斟酌。其次,文章三个问题意识待明确,包括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对传统侵权理论的挑战是否成立、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意识是否合理、现有诉讼类型是否需重新建构。最后,论文分析框架不够清晰,建议研究更聚焦,针对现有诉讼类型的缺陷深入探讨。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刘金瑞首先对本次论坛获奖的青年教师表示祝贺,强调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设数字法学青年论坛,关注青年学者成长。在评赵浩所作的《疏解与堵截:开源大语言模型数据风险的双向协同治理——以DeepSeek为视点》主题报告时,刘金瑞认为其选题有现实意义、有创新,但存在完善空间。刘金瑞认为,其背景引入部分可压缩,事实表述应当更准确,需区分开源与闭源大模型风险并深挖新风险,标题与正文术语应统一,正向疏解和反向堵截的逻辑需进一步梳理清晰,并补充开源模型研发者责任承担相关内容的论证。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王晓淑围绕杜祖炜所作的《大模型蒸馏行为的合法性及其边界》主题报告展开与谈。王晓淑首先对其文章写作中系统严谨的方法论表示肯定,认为作者从技术争议切入,区分黑白蒸馏,在合同和竞争双重法律关系中定性大模型蒸馏行为,分阶段分析其本质,从功能主义和法解释学论证合法性,提出合法性边界原则,行文逻辑自洽。另外,王晓淑认为该文具开创性,是技术与法律互动的良性尝试,并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考量用户协议条款是否构成创新滥用;第二,纳入大模型输入输出中数据信息归属等主体保护问题;第三,细化实施路径,建立监管机制。

    作为“中财法学30年”的系列活动,本次研讨会通过汇聚学术精英、激发青年活力、深化实践对接,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理论前瞻与实践指引。随着数字技术的加速演进,“数字法治青年论坛”这一高端学术平台将持续发挥“思想库”与“人才库”的双重作用,助力数字中国与法治中国建设同频共振、行稳致远。

    文/王昊禄 项若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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