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第三届“数字法治青年论坛”于2025年5月25日在北京召开。本届论坛的主题为“新质生产力培育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会研究会主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财经法学》编辑部承办,北大法宝协办。
分论坛三于2025年5月25日下午举行,主题为“算法的法律治理”,包括主题发言、嘉宾与谈和自由讨论三个环节。


主题发言环节由《中国法律评论》执行主编易明群担任主持人。

贵州大学法学院杜明强副教授作题为《数智时代隐私权刑法保护的偏差与矫正》的报告。杜明强认为,进入数智时代,随着大数据等技术发展,隐私演变为“看得见的隐私”。刑法对隐私权保护存在实践偏差,包括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体化保护隐私的法益混淆问题、通过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罪名附带保护隐私导致的范围压缩问题及与前置法存在保护价值错位的规范价值抵牾问题。报告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渊源差异、实质区别、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方面论证了隐私权独立化保护的法理正当性,并提出独立化保护路径:借鉴美国单一模式与德国复杂模式的折中思路,在刑法中设置“侵犯公民隐私罪”概括性罪名、采用列举+兜底立法技术、确定保护范围并发挥涉个人信息类罪名的间接保护功能,同时指出前置法保护局限需刑法助力克服,最终应实现从间接、附带保护转向直接、独立保护,构建与前置法相融贯的隐私权保护规范体系。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讲师黄磊以《算法决策的正当程序:技术与制度的双螺旋结构建构》为题作报告。他指出,在数字时代,算法决策因“黑箱”特性对传统正当程序的公开性、可预测性和问责性构成严峻挑战,削弱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引发权力失控与社会不公风险,需构建适应算法治理的规范体系。为此他提出“双螺旋结构”理论框架,借鉴DNA双螺旋互补性与稳定性,通过技术性正当程序与制度性正当程序的互构机制,探索技术理性与法治价值协同路径。以系统论支持动态平衡、控制论指导反馈设计、反身法揭示技术与法律相互影响为理论基础,剖析二者深层张力,设计披露与解释、评估与审计、异议与救济三维治理机制,确保高风险场景算法决策全生命周期公平、透明与可问责。结合欧盟GDPR、美国COMPAS案及中国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的实践,指出风险分级治理、多元参与、技术法律融合是未来趋势。聚焦生成式AI治理、全球协同、公众参与及实证检验,以技术与制度深度融合维护算法治理正当性。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张心宇作题为《网络平台算法权力及其规制》的报告。他指出,网络平台算法权力作为人类社会智能化转型催生的新型权力形态,其运作深度依赖算法技术,并由此实现了权力的空前扩张与对社会深度渗透。然而,这种权力固有的隐藏性、复杂性与动态性特征,使得传统法律框架难以清晰界定其边界,经典的规制工具也难以有效适应其规范需求,这无疑对现有规制体系构成了严峻挑战。回应网络平台算法权力带来的规制难题,需要创新规制思路,对平台算法权力的运行过程加以价值内嵌、采取结构性审视策略深入平台组织运作机理和算法技术应用实践以把握其运作逻辑、实现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力再平衡。在具体的规制路径上,应注重激励和约束并重以推动权力的有序运转、将科技伦理审查等机制实质性嵌入权力运行过程、着力构建适用平台组织和算法技术变化的制权力衡网络,塑造一个有效、公平且可持续的权力规制体系,保障网络平台算法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郭雨婷作题为《论我国算法备案制度的完善——基于3799份备案文件的实证分析》的报告。她指出,我国算法备案制度建立以来,已实现了生成合成类算法的独立备案以及检索过滤类算法的细分拆分两大重要转变,形成了“5+1”的类型模式。基于实证分析,当前我国算法备案制度存在三大问题:一是算法备案类型交叉重叠、难以界分;二是备案信息有效信息少、可理解性低;三是备案信息质量参差不齐。针对这些问题,报告提出完善路径,以风险为导向,从类型化算法备案转向风险分级人工智能系统备案,并基于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机制与框架,主要包括:构建人工智能系统的分级体系、制定关于系统基本原理与运行机制内容的指导框架、健全备案审核与责任机制、实行备案继承机制,以保障备案制度良好运行。

与谈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爱君教授担任主持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伏创宇教授首先进行与谈。他分别围绕四位发言人的报告,提出了自己的疑惑和思考观点。针对贵州大学法学院杜明强副教授作的报告,他提出,数据时代隐私权刑法保护,首先需要从法解释学上探讨刑法是否已经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其次,要结合功能主义分析,立足刑法谦抑性,研究侵犯个人隐私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限度。针对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讲师黄磊作的报告,他提出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发展带来了规制难题,需要更多地考虑如技术性正当程序的新型手段,思考技术正当性程序这一新规则工具时,也会面临适用上的悖论。针对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张心宇作的报告,他提出,对于网络平台算法权力,传统工具规制存在难题,文章提出相应规制手段,但存在对平台经营权介入的边界及制度细化、审查标准等问题。针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郭雨婷的报告,他提出,该文探讨算法备案制度试图从形式类型划分转向功能主义,值得肯定。此外,还要考虑算法备案制度在信息收集之外,是否具有风险预防等其他的功能;在行政备案类型化的视野下,应当深入分析算法备案具体属于何种意义上的行政备案。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洪延青教授分别围绕四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与谈。他认为,四篇文章之间具有一定逻辑内涵。针对贵州大学法学院杜明强副教授作的报告,他提出,个人信息和隐私之间的转化目前主要依靠算法挖掘,要在理论划分基础上,继续研究个人信息与隐私之间的转化问题,以更加贴近实务。针对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讲师黄磊作的报告,他提出涉及正当程序时,往往先验地认为算法决策正确,然而是否有些地方不能使用算法,仍然值得讨论。针对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张心宇作的报告,他结合个性化推荐是否可以一键关停这个实务问题,提出了将算法权力概念继续分解的思考。针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郭雨婷作的报告,他认为报告非常好地概括了目前实践中的问题,建议考虑备案的持续跟踪机制等问题。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赵精武副教授对汇报中的三篇文章进行与谈。在论及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讲师黄磊的报告时,他指出,诸如算法解释等既有监管制度在适用于产业实践过程中应当表现为一种动态性的监管要求,否则难以回应大模型应用创新对算法解释对象、范围以及方式等具体制度所提出的新挑战。在论及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张心宇作的报告时,他提出网络平台算法权力的“公权力”和“私权利”法律性质之争并非仅仅是现有监管活动的核心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将“算法权力”这个概念与既有平台监管、算法治理等制度予以衔接。在论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郭雨婷作的报告时,他指出算法备案的具体方式同样需要根据立法目标进行灵活性调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曹建军副教授围绕四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与谈。他提出,算法治理存在不透明、不知情以及不规范的困境,从程序法的视角来看,可以考虑从权利义务、治理框架和司法救济机制三个角度进行应对。正当程序的内涵涉及许多方面,主体问题涉及中立审查,现代技术在新场景下提出程序新需求。算法的主体变化使得决策者作为社会组织获得了一定的权力,算法主体同时也是决策主体。这种主体变化导致内部中立难以实现,需要从外部角度考虑,实现决策的中立。权力主体视角下,义务难以设定,强调赋权、行权和诉权。但是否能够为算法主体设定解释性义务,仍然需要机制保障,包括一系列的监督和执行机制。郭雨婷博士“两步走”的思路提供了非常好的开端。此外,发言的四位学者都提到了体系化治理框架的问题,未来需要继续研究如何囊括行政、司法,形成治理网络和治理生态。

作为“中财法学30年”的系列活动,本次研讨会通过汇聚学术精英、激发青年活力、深化实践对接,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理论前瞻与实践指引。随着数字技术的加速演进,“数字法治青年论坛”这一高端学术平台将持续发挥“思想库”与“人才库”的双重作用,助力数字中国与法治中国建设同频共振、行稳致远。
文/李宝诚
审/陈诚 徐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