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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数字法治青年论坛”分论坛五聚焦“数据产权与数据流通的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5/06/05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第三届数字法治青年论坛于2025年5月25日在北京召开。本届论坛的主题为“新质生产力培育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会研究会主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财经法学》编辑部承办,北大法宝协办。

    分论坛五于2025年5月25日下午举行,主题为“数据产权与数据流通的法治保障”,包括主题发言、嘉宾与谈和自由讨论三个环节。

    发言环节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汪庆华教授主持。

    吉林大学齐英程副教授作题为《数据流通场景下匿名化处理规则的体系化再造》的报告。报告首先指出,数据流通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关键环节,但这一过程必然伴随着安全风险。从这一角度出发,匿名化的处理规则实质上是提供了一种平衡数据流通需求与数据安全保护的手段,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重要工具。经过匿名化处理的信息达到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程度,即不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后续流通可豁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约束,形成“避风港规则”。但是,尽管规则对数据处理者友好,但实际应用中并没有得到数据处理者的欢迎。究其原因,齐英程副教授认为其体现在制度、经济和技术三个不同的层面:首先,匿名化处理标准的模糊使得谨慎的数据处理者难以放心将其作为免除责任的“避风港”,进而造就了匿名化处理规则的虚置;其次,绝对的匿名化状态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想象,无法真正在实践中实现。现有的匿名化处理技术均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和失效的可能;最后,数据处理者实现绝对的匿名化所付成本与可得收益不成比例,经过严格匿名化处理后的数据将丧失基本的商业效用。若想“唤醒”匿名化处理规则,应澄清标准,从主题基准、成本基准和风险阈值三个角度建立多维度判定框架;还应进行动态规制,从静态合规转向过程管理,要求数据处理者持续评估再识别风险并更新保护措施;并应通过合同约定或行政法规,配套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确立禁止再识别义务。

    上海交通大学助理研究员冉高苒作题为《数据财产的治理范式》的报告。报告聚焦于如何超越传统赋权理论,构建适应数据特性的新型财产规则体系。冉高苒研究员首先对现有的传统与新型数据财产权理论进行了剖析,认为其症结在于将财产规则狭义化,传统“赋权——限权”范式的财产制度并不适应数据的半公共性。基于此,冉高苒研究员提出数据财产治理的三个维度:利益相关者维度强调取代传统“单一所有权人”模式,纳入多元主体的利益平衡;财产确定性维度强调针对数据的非竞争性和可复用性,动态调整财产权的确定性与边界;排他性与使用关系维度强调从“排他性权利”转向以访问和使用关系为核心的治理模式。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相应的数据财产治理策略:通过确立数据持有者的治理核心地位,实现数据与利益的抽象分离与利益重构,进而建立数据财产形态相适应的权利安排与多元数据获取规则。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汪赛飞作题为《标准与规则视角下的数据财产性权益法律构造研究》的报告。报告从立法技术视角提出数据治理应超越传统的“财产权vs行为规制”二元对立,转而采用“标准与规则”理论框架分析法律范式。汪博士通过将立法形式分为简单标准、简单规则、复杂标准和复杂规则四类,结合法经济学分析指出:简单标准(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虽立法成本低但司法成本高,复杂规则(如著作权法)确定性高却缺乏灵活性。针对数据场景多变性的特点,汪博士建议采取“复杂标准”路径(如美国版权法合理使用四要素模式),通过提炼数据秘密性、使用量、创新性等关键要素构建弹性条款,或在未来数据产权法中采用“规则+标准”混合模式,既保留法律确定性,又能适应技术快速迭代的需求。最终目标形成兼顾司法效率、市场包容性和制度协调性的数据治理体系。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尚博文作题为《金融数据流通利用的融合复用原则与制度构造》的报告。报告首先分析了当前我国金融数据流通面临的两大制度困境:一方面存在宏观政策与微观实践效率失调的问题,另一方面缺乏系统性立法支撑。针对这些问题,尚博士通过借鉴欧美经验,创新性地提出了在提升金融市场效率方面应当遵循的数据流通原则,并探索了制度构造的三重路径:首先,需要调适数字时代金融法与数据法的关系,突出金融法中的数据共享与利用;其次,突破传统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的二元分类框架,建立以金融服务领域为核心的整体性数据要素分类理念;最后,构建“法律-标准-设施”一体化的保障体系,形成系统性的数据融合复用法治框架。

    主题发言环节结束后,进入嘉宾与谈环节。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教授的主持下,四位与谈人分别针对四位青年学者的报告进行了点评

    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崔聪聪教授围绕齐英程副教授所作的《数据流通场景下匿名化处理规则的体系化再造》表达了自己的看法。首先,传统匿名化标准已难以适应现代数据流通需求,应建立动态化新标准,通过主体范围界定、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阈值分级实现安全与效用的平衡;其次,治理理念应从个人信息的“绝对控制”转向数据的“相对控制”,以防范滥用为核心,弱化数据来源者的排他性权利,强化处理者的主体责任;最后,保护机制应从事前规范转向事后追责,通过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私法手段构建约束体系,在保障数据来源者基本权益的同时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这一思路体现了从“安全优先”到“利用导向”的范式转换,旨在建立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数据治理框架。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吴沈括副教授围绕冉高苒研究员所作的《数据财产的治理范式》展开点评。吴教授首先肯定了文章选题的研究价值,认为其问题的重要性,分析的体系性,回应的针对性均十分有力。吴教授认为文章的三个方面尤为突出:第一,提出了数据财产属性承载多元价值诉求,并建立了纵向横向矩形参数的分析框架,强调数据问题本质是多方利益格局的协调,需动态纳入技术、经济等发展要素;第二,强调了数据持有者的核心地位。吴教授指出,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数据持有状态的规制尚不完善,在规则层面存在明显的制度供给不足。这一现状既带来了理论构建的广阔空间,也提出了实践创新的现实需求。我们需要突破传统的数据来源论框架,转而从数据持有环节入手,构建能够承载多元主体利益诉求的新型制度安排;第三,在数据流通过程中,个人信息主体或数据来源者往往需要作出一定的权利让渡。从理论层面看,这种“小我服从大我”的模式具有合理性,但必须配套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具体而言,当数据流通产生更高价值时,应当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对权利让渡方给予适当补偿,从而形成良性的价值循环。

    清华大学智库中心助理研究员刘云围绕汪赛飞博士所作的《标准与规则视角下的数据财产性权益法律构造研究》展开点评。刘云研究员认为,汪赛飞博士从方法论角度对当前热门话题进行探讨,这种创新的研究视角和提出的新观点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同时,刘云研究员也指出论文在一些方面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例如,文章最初试图突破传统的行为模式和财产权模式,但在最后似乎又回到了对行为模式的补充,导致核心观点的独立性稍显不足。此外,论文在标准与规则的区分上存在模糊之处,尤其是在数据产权纠纷的复杂情境下,这种区分的难度较大。同时,文章的某些部分方法论讨论过于泛化,与具体的数据产权问题结合不够紧密,使得内容略显臃肿。不过,这些并不影响论文的整体价值,反而为后续的深化研究提供了方向。刘云研究员建议汪赛飞博士可以进一步明确文章的核心目标,深化复杂标准部分的分析,并尝试将方法论与具体问题更紧密地结合。或许可以考虑将部分内容拆分,分别聚焦于方法论和具体问题,以使文章更加清晰和有针对性。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张涛副教授对尚博文博士的《金融数据流通利用的融合复用原则与制度构造》进行了点评。张教授认为,文章聚焦金融数据流通利用的制度困境,指出传统金融机构的数据垄断、流通壁垒以及现有法律侧重安全而发展不足等问题,限制了数据价值的释放。尚博士创造性地提出“融合复用”原则,并分层构造了该原则,同时提出了三个关键方向:调试金融法与数据法的关系、重构金融数据要素分野理念、以法律标准与设施一体化保障融合复用。张教授肯定了作者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广阔的国际视野。同时,张教授也指出文章存在可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一是隐私保护方面,需要更精细化地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与隐私权,特别是敏感信息和防范新型欺诈;二是数据垄断演变方面,大规模数据融合复用后可能产生新型数据寡头,需设计动态预防性反垄断机制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三是制度建构方面,如何构建既能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又能保障公共利益的API标准制定框架,避免企业架空法律规则;四是实践方面,如何清晰界定金融数据的社会资源属性,并与企业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协调,需要进一步研究。

    作为“中财法学30年”的系列活动,本次研讨会通过汇聚学术精英、激发青年活力、深化实践对接,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理论前瞻与实践指引。随着数字技术的加速演进,“数字法治青年论坛”这一高端学术平台将持续发挥“思想库”与“人才库”的双重作用,助力数字中国与法治中国建设同频共振、行稳致远。

    文/李思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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