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第三届“数字法治青年论坛”于2025年5月25日在北京召开。本届论坛的主题为“新质生产力培育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会研究会主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财经法学》编辑部承办,北大法宝协办。
分论坛六于2025年5月25日下午举行,主题为“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包括主题发言、嘉宾与谈和自由讨论三个环节。

发言环节由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旭光副教授主持。

腾讯集团专家法律顾问臧雷分享的主题是“关于数据权益的保护和发展”。他认为数据是一种生产要素,除经济价值外,数据还有重大的社会价值,更逐渐成为我们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的重要领域之一,应该加大保护力度。目前数据侵权现象频发,存在一些未经平台许可获取、使用平台数据的情况,这些乱象会导致对用户体验、正常公平竞争秩序和平台创新积极性造成损害,不利于数据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关于司法保护的建议方面,他指出,要加强对平台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打击数据侵权乱象,例如对于违背平台意愿或未经平台授权非法获取、使用平台数据的行为,要严格进行司法规范,保障平台数据权益;加大赔偿力度,例如对恶意数据侵权、重复数据侵权、大规模数据侵权等,提高判赔额度,提升侵权成本,对数据侵权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加强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对于侵害或者即将侵害数据处理者重要数据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加大行为保全适用力度,及时制止侵权,有力保障行业发展。

北京工商大学讲师杜津宇作题为《从强势到弱势:新业态劳动者数据权益的反思与重构——以网约车司机为例的展开》的主题发言。他指出,从法理上看,新业态劳动者依然处于弱势地位,网约车司机不仅需要提供劳动要素和数据要素,同时还需提供数据要素的生产工具汽车。平台作为数据持有者,在数据财产权当中具有支配地位,劳动者依然处于实际弱势地位。实践上,网约车司机没有得到应有的数据回报;政策和法律上,网约车司机缺乏数据要素供给回报的有效保障;理论上,劳动者数据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相较于消费者显然是落后的。对于数据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介入劳动保护的路径,工时越多,数据贡献越大,则应取得更高的劳动报酬。构建以劳动者数据财产权益保障构建平台劳动者社会保障框架,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弥补劳动者和平台关系认定上的分歧所带来的社会性问题。

深圳大学助理教授郭丹阳作题为《我国数据可携带权的理论重塑与规则重校》的主题发言。她指出,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已初步确立数据可携带权的基本框架,但相较于GDPR的设计,仍存在明显的规范缺失与实践短板。在权利属性上,应当肯定数据可携带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它赋予数据主体控制个人数据的意志力,能够满足个人利益,保护网络的人格尊严。并且,个人数据可携带权本质上是人格权。在将个人数据可携带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的基础上,未来我国应增加与之相配套的技术行使标准,并积极协调与第三方权利关系,使之实现从“个人信息转移权”到“个人数据可携带权”的规范转变。

北京物资学院讲师郭如愿作题为《数据泄露损害的公益诉讼救济》的主题发言。他指出,目前较难实现从私益角度救济数据泄露损害,需要借助公益诉讼才能激活个人保护权益的意识,强化监管主体的履职。数据泄露的链条很长,数据泄露所引发的损害已经远远超过数据泄露本身,因此通过私益诉讼救济的实效较差,个人举证责任也十分繁重,应采取协同式公益诉讼救济人格安宁利益。在坚守检察机关检察谦抑性理念的基础上,高效衔接公益诉讼程序与私益诉讼程序,使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皆获得圆满保护。同时,应采取预防式公益诉讼救济公共安全利益。高效利用磋商程序,及时消除数据泄漏风险。将检察建议的适用由“事后救济导向”转向“事前预防导向”,强化行政主体的数据泄露风险意识,及时高效地弥补数据泄露损害。同时针对数据泄露打造预防性的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启动机制。

与谈环节由南昌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恩典副教授主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中心主任张欣教授就腾讯集团专家法律顾问臧雷关于数据权益保护的报告作出回应。她高度认同数据作为数字经济底层基础的重要性,强调在大国博弈中,国内外政策均凸显数据资产化趋势。她指出,大模型时代数据飞轮效应未达预期,竞争已转向AI生态系统,合成数据、模型蒸馏等技术可应对高质量数据潜在枯竭问题。同时她关注到大模型数据治理面临挑战:数据侵权难以通过传统框架救济,如个人数据删除权因“算法记忆”失效;数据违规抓取问题突出,大模型厂商及中小开发者均存在相关争议与乱象。在治理建议层面,她提出:探索用户同意撤回机制及同意后目的兼容性认定标准;企业提升数据复用技术、发展合成数据并建立防违规爬取防御技术;产业构建合理对价下的数据有序流动生态;立法与司法在设计惩罚性标准时注重比例和尺度,从外部性消解角度考量有效裁量标准,保持司法裁判一致性。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张金平副教授针对北京工商大学讲师杜津宇关于新业态劳动者数据财产权益的探讨作出回应。他肯定该研究以网约车司机为切入点、从社会权角度探索劳动者数据贡献与财产报酬关联的尝试,认为从小切面切入、分领域探索数据权益问题是该研究的一大亮点。从民法及知识产权视角,他提出两点建议:一是需进一步分析劳动者劳动与普通网民数据使用的差异,凸显劳动者在数据加工中的独特贡献,以支撑其应获特殊财产权益回报的合理性,避免仅从政策层面推导逻辑不够充分;二是处理好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指出当前“数据生产者”与“来源者”的概念差异,可借此突出劳动者的特殊性。他建议思考能否通过数据可转移权等现有权益(如劳动者数据在平台间迁移)保障其利益,而非局限于单独报酬,同时提出平台算法推荐流量或比直接现金更直接惠及劳动者,需论证何种方式更有效维护其数据财产权益。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讲师李东方就深圳大学助理教授郭丹阳关于数据可携带权的报告分享学习体会。他指出,尽管我国尚未设立数据可携带权且当前矛盾尚不尖锐,但该研究具有重要实践与理论价值:一方面,我国互联网企业出海需清晰理解GDPR等域外立法中的可携带权、被遗忘权等规则,以避免类似TikTok因数据合规问题面临处罚的风险,该研究为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将可携带权归入民事人格权范畴的理论创新,对我国立法及司法适用具有指导意义,有助于构筑自主法学话语体系,提升我国在全球网络信息法治领域的话语权。

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廖嘉林围绕北京物资学院郭如愿老师的报告进行与谈。他指出,目前学界针对数据泄露损害的救济路径研究主要聚焦于构建通知制度、厘清赔偿责任等方面,郭老师另辟蹊径,从依托协同式公益诉讼救济人格安宁利益、依托预防式公益诉讼救济公共安全利益确立数据泄露损害的公益诉讼救济路径,具有较好的理论价值。廖嘉林博士表示,郭老师的论文论述逻辑清晰,文献资料翔实,论证较为充分,值得我们学习。同时,廖嘉林博士就论文中针对数据泄露损害必然损害公共利益及经济安全、国家安全利益的观点提出疑问,建议进一步区分和细化适用场景和适用标准,以避免侵蚀私法自治的空间。

作为“中财法学30年”的系列活动,本次研讨会通过汇聚学术精英、激发青年活力、深化实践对接,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理论前瞻与实践指引。随着数字技术的加速演进,“数字法治青年论坛”这一高端学术平台将持续发挥“思想库”与“人才库”的双重作用,助力数字中国与法治中国建设同频共振、行稳致远。
文/彭婷 王梦茹
审/陈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