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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数字法治青年论坛”分论坛七聚焦“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发布时间:2025/06/07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第三届“数字法治青年论坛”于2025年5月25日在北京召开。本届论坛的主题为“新质生产力培育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会研究会主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财经法学》编辑部承办,北大法宝协办。

    分论坛七于2025年5月25日下午举行,主题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包括主题发言、嘉宾与谈和自由讨论三个环节。

    主题报告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教授担任主持人。



    西南政法大学公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杨尚东副教授作题为《大数据时代政府信息公开中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的报告。杨尚东指出,在数字时代,政府信息公开中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意味着政府机关不仅应履行尊重私人生活、避免干预个人安宁的消极义务,还应通过积极保护,支援个人对抗敏感个人信息公开中尊严减损的风险。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以私人机构处理个人信息活动为场景,建构了处理个人信息活动的规制框架。尽管该法对行政机关与私人机构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活动规定了“一体调整”模式,但从行政法角度看,行政机关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活动具有行政性、高权性、强制性,符合典型的行政行为特征,宜主要从四个方面完善政府信息中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敏感个人信息范围的合理界定,限制性原则适用的具象化,告知同意规则的补强以及公法责任追究机制的引入。

    浙江大学冯洋副教授作题为《公共数据授权的模式选择与制度建构方向》的报告。冯洋指出,现有研究将公共数据授权进行整体性分类的思路存在较大不足,已经无法满足指导制度建设实践的需要。模式分类应当在区分公共数据供给环节和授权环节的基础上进行。当前的授权实践在实现效益性和平等性上出现进退失据的困境:独家授权国有企业的模式与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相悖,无法固化为制度规范;以普通行政许可为载体的授权模式存在激励不足的问题。授权侧积极性不足是改革面临的主要障碍。未来改革成败的关键是寻找到既能满足合法性要求又能迸发出足够数据红利的模式。基于资源配置信息分散化理论,通过激励规则的设置,实现本级政府、数源部门和运营单位各自利益与公共数据资源价值最大化相容是当前模式选择与制度建构破局的可行方向。

    北京科技大学讲师张硕作题为《政务人工智能应用的风险分级与准入规制》的报告。张硕指出,政务人工智能的深度应用在驱动数字政府转型的同时,亦由生成式技术的自主性衍生出从信息失准到决策失真的新型风险。人工智能与政务系统的结合作为一种超越效能工具的制度重构与价值再造不得被任意应用。有必要突破单一静态风险观,建构基于人工智能技术与政务系统场景双重维度的“技术——场景”耦合式风险分级框架。技术层面以数据依赖性、技术可控性及系统复杂性为基准;场景层面以系统所容纳之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的影响程度为基准进行风险分级。两类风险通过动态耦合形成智能政务系统的最终风险评级,进而衔接匹配严格程度差异化的准入规制措施,即对高风险系统实行“原则禁止+例外许可”模式,嵌入沙盒监管以隔离系统性风险;对中风险系统引入第三方认证机制,强化技术合规审查;对低风险系统推行备案制,衔接事中事后监管。

    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马文洁作题为《个人征信行政特许的法治反思与规制优化》的报告。马文洁指出,以个人征信领域的许可规制为观察视角,指出当下个人征信行业呈现出“名义普通许可、实质行政特许”的现状。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当下个人征信业务所遵循的行政特许逻辑具有一定正当性,但也隐含特许事项范畴扩大、公平竞争程序缺乏,以及行政垄断的问题。数字经济时代下,行政许可制度需在激励市场创新、公民权利保障、系统风险防控之间实现动态平衡。对此,应当细化许可牌照类型,严格限定特许的事项范畴,完善个人征信特许的条件与程序,明确特许机构的公共性义务,推动监管范式从事前的严格准入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转变。对个人征信业务许可的观察与反思,不仅有利于深化拓展数字经济时代行政特许的理论内涵与实践范式,还能为新型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治理提供经验智慧。

    针对四位发言人的报告,主持人赵鹏教授评价,当下实际上进入了数字时代,我们的行政任务需要回应基础性的结构性的变迁,重新考虑信息秩序的问题:在信息处理方面,无论何种处理方式,都可能构成权力的干预效果;同时,社会对信息的利用也可能构成伤害。今天几位发言人的报告从传统的秩序、行政福利、行政风险等方面带领我们重新认识信息秩序,以及它所带来的法律规范性。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张效羽教授针对杨尚东所做的主题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梳理行政法和民法在处理个人敏感信息时的区别,要注意突出行政法意义上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的独特原则和规则。针对冯洋所做的主题报告,提出应当采用限定条件下价高者得的公共数据授权模式,实现公共数据开放使用的激励相容,让有关部门有动力开放公共数据。针对张硕所作的主题报告,张效羽指出,应当将政务系统使用人工智能的行为区分为内部使用和外部使用两种情况,并重点关注政务系统外部使用的法律规制,不要把内部使用和外部使用混为一谈。针对马文洁所作的主题报告,张效羽指出,针对征信行业是否属于行政特许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论证,从文章内容上看,最新的规范性文件表明征信行业行政许可不设定数量限制,而文中论证该行业属于特许行业的材料均颁布于此文件之前,因此要注意文章论述的政策环境变化。

    南京大学法学院李晴副教授指出,数字法治政府的研究应当与行政法基础理论结合起来。首先,厘清新技术、新业态、新应用中产生的标的与旧有概念之间的关系。例如,数据与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与因素、公共数据与政府信息。进而思考,旧有概念的分析框架能否适用于新的标的。其次,明确数字法治政府研究的价值起点是平衡论还是控权论。最后,对新技术、新业态、新应用的分析及治理应当与行政法学的基本教义结合起来,既应关注新事物,也应关注新事物可能对行政法学基本教义产生的挑战与机遇。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王正鑫指出,四篇文章的选题与数字技术的实践应用紧密结合。从论述中可以抽取两条主线,一是人工智能技术能否使用,这是有和无的问题。存在即合理并不适用于公法理论,公共行政管理活动是否合理的评价标准仍需依照依法行政原则。所以在讨论规范技术的使用之前,应先判断能否使用该技术。二是人工智能技术如何应用,这是好和坏的问题。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但技术的应用不是中立的。技术和权力的结合会影响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并对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因此技术如何应用也需要接受法律约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张泽宇针对马文洁所作《个人征信行政特许的法治反思与规制优化》主题报告进行与谈。张泽宇指出,文章选题具有特色和新颖性,关照现实中的问题,从小切口进行规范分析,问题导向鲜明。但是文章的开头和结论部分强调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而正文部分的讨论过少,应当给出理论回应。另外,文章提出的行政特许问题在逻辑上不够清晰。在梳理政策、规范、实践这三个维度的素材时,应当在把握法治需求、客观现实发展的基础上进行法学解释作业。

    作为“中财法学30年”的系列活动,本次研讨会通过汇聚学术精英、激发青年活力、深化实践对接,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理论前瞻与实践指引。随着数字技术的加速演进,“数字法治青年论坛”这一高端学术平台将持续发挥“思想库”与“人才库”的双重作用,助力数字中国与法治中国建设同频共振、行稳致远。

    文/张海鹏

    审/徐建刚 陈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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