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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霍海红教授主讲“诉讼时效的实体与程序”

    发布时间:2025/09/05

    9月1日下午,中财法学30年系列活动之法治中国论坛2025年第6期在学院南路主教808会议室举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交叉法研究中心主任、《浙大法律评论》主编霍海红教授主讲“诉讼时效的实体与程序”。本次讲座由法学院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曹建军副教授主持,法学院民商法学教研室主任艾茜教授、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冉博助理教授与谈,法学院各年级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以及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博士生、硕士生共约30人参加了此次学术讲座。

    霍老师

    讲座伊始,霍海红教授首先分享了其从事交叉法学研究的缘由及科研经历,指出交叉法学研究在选题、逻辑、边界等方面的独特性,分享了诸多研究方法及切身经验体会,为青年学者、硕博研究生尽快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提出有益建议。随后,霍海红教授介绍了其选择“诉讼时效”作为研究主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诉讼时效是程序法与实体法产生交叉的重要主题,二是目前关于诉讼时效的论文与著作较少,学界对此领域的关注度较低。

    首先,在横向的比较法角度,霍海红教授以“诉讼时效职权援用”为切入点,分析德国、日本、法国关于此方面的法律规定及其深层法理,强调在研究比较法过程中应注意比较法的迭代以获取最新的文献资料,同时应竭力避免以我们的语言体系直接套用比较法中的相关规则,避免机械使用比较法中的相关规定。

    其次,从纵向的时代背景的视角,霍海红教授指出不能站在现在的背景盲目否定过往的制度。在《民法通则》的年代,诉讼时效制度更多带有一些公共利益的色彩,所以在此背景下才会产生“职权援用”的规定。而如今,我们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处分原则,法律也就明确规定禁止法院主动援引。

    第三,从实质的规制目的角度,霍海红教授认为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目的主要有督促权利人、保护义务人以及公共利益保护。而对于三者之中的原点问题,霍海红教授认为督促权利人和公共利益保护都无法成为原点,而保护义务人更适合作为该制度目的原点,义务人不返还借款便会倒逼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同样也会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起到相应的保护作用。

    第四,从形式上的诉讼时效期间(长短)的角度,霍海红教授认为我国对于“欠债还钱”的朴素观念有广泛的存在基础,但是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却比德、日更短,同时为了弥补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带来的弊端,我国在实践中便一直强化“时效中断”。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功能和辐射作用需要我们更多关注。

    最后围绕执行时效,霍海红教授指出其在诉讼时效制度体系中是特殊又重要的组成部分。执行程序从“申请执行期间”向“执行时效”的规范变迁体现了时效制度从割裂走向统一,但我国目前关于执行时效的法律规范仍然存在不合理之处,处在申请执行阶段已是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证明,此时更重要的并非督促权利人而是规制义务人,故应加长执行时效期间。

    艾茜

    在与谈环节,艾茜教授高度肯定霍海红教授的报告对交叉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并分享了其从事公司法与民事诉讼法交叉研究的缘由及研究经历,指出公司法中的短期时效问题更为突出,如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存在程序瑕疵或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需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期间如此短的根本原因是商事交易要保障商事效率,而类似的短期时效在公司法中并不罕见。艾茜教授表示此次讲座促使其重新审视公司法中涉及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

    冉博

    与谈人冉博老师认为霍海红教授的这本著作颇有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从诉讼时效这个小主题出发,探讨了民事实体与程序一体化的相关问题。诉讼时效这一主题既有现实主义色彩,又通过重建诉讼时效的道德性体现了其理想主义的一面。该本著作从基本立场到关键规则再到具体规则,层层递进又结构清晰。青年学者应向霍海红教授学习,立足我国国情,提出中国方案,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

    全景

    交流互动环节,崔圣若、尹玥、朱泽宇、李笑玥、马金涛等多位同学积极分享了参与本次讲座所受到的启发与感受,并感谢霍海红教授关于交叉法学研究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真诚分享。本次活动在与会者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吕心月

    图/李雨婷

    审/徐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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