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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法工作坊第59期举行 《合同法总论》研读(一)

    发布时间:2025/11/03

    2025年10月30日下午,中央财经大学第59期私法工作坊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913教室顺利举办。我院武腾老师和十余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共同研读了《合同法总论》第一章至第三章,即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的分类、合同的订立以及合同的形式等内容。彭清旋、刘华琪两位同学汇报学习《合同法总论》相应内容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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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清旋同学分享了有关合同的概念、法律原则与分类。具体内容指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则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法和公序良俗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合同活动的始终,是理解与适用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并介绍了合同的各种分类及其区分意义。具体可以划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以及预约与本约等类型。针对物权合同,武腾老师向同学们细致地解释了其概念与存在价值。并与同学们深入探讨实践中存在的既属于有偿合同,又属于单务合同的情形。

    刘华琪同学分享了合同的订立与成立、内容与形式相关内容。合同的订立是动态过程,而合同的成立是一个静态过程。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中,当事人需要对合同必要内容达成合意。而合意的判断有主观说与客观说,合意的范围也包括对必要之点或非必要之点(常素与偶素)的区分。合同成立的特别要件中合意之外还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合同的成立会使得合同产生约束力,发生债权或期待权。所谓“意向书”或者其他先合同文件能否产生合同义务及责任,关键看该文件是否能作为一份合同(包括预约)。

    合同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合同的形式具有证据目的、警告目的、境界线目的、信息提供目的、其他目的。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其他形式。若欠缺形式的法律后果包括三种: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其他特别后果。而形式瑕疵也可以因履行而治愈。刘华琪同学认为,在成都迅捷案中,履行治愈规则只能治愈合同形式瑕疵,仍需过问当事人意思。此案中无视当事人明确的意思,硬性认定在当事人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看似体现“鼓励交易”原则,实则有包办之嫌,并不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愿和利益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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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两位同学汇报过程中,与会师生共同就本次活动中所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至此,第59期私法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文/图 刘禹铮

    审/徐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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