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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强国建设背景下《金融法》制定与基金法治完善研讨会召开

    发布时间:2026/04/21

    4月16日,由中央财经大学科技与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金融强国建设背景下《金融法》制定与基金法治完善——私募股权基金与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与其法治保障完善”主题研讨会召开,多位国内高校学者、知名律师及企业高管等参与本次研讨会,共同探讨在当前金融强国建设背景下的私募股权基金和政府投资基金健康发展及相关法律问题,为金融法治建设贡献智慧力量。

    会议开幕式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权主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于文豪致辞,向与会代表简要介绍法学院发展历史,表示金融法草案的公布标志着金融强国建设正在步入新的法治阶段,希望与会专家秉持开放、包容、共享的精神进行深入探究,推动基金法治和学术研究走向深入。

    本次会议共分为三大主题。

    主题一“立法完善:以《金融法》为统领,构建基金高质量发展制度体系”,由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长兵主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北京交通大学国家安全法治发展研究院院长李巍涛、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玉发言。

    邢会强围绕《金融法草案》中与私募基金相关的条款展开分析,重点探讨了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是否属于金融活动、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以及私募产品是否构成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同时梳理了草案对私募基金在监管方式(如备案要求)、产品设计、营销规范、信息披露、金融创新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李巍涛认为,从国家安全视角看,私募基金规制已上升为制度命题,其“矛”在推动创新,“盾”在防范风险。当前《金融法》草案等正构建三层规范体系,但仍存碎片化。建议以《金融法》为统领,确立国家安全原则,扩大《证券投资基金法》适用范围,实施差异化监管,实现安全与活力的动态平衡。

    赵玉指出,《金融法》草案首次通过“参照适用”条款确立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与《私募条例》形成“统领—细化”关系;同时分析了金融法与企业法(尤其是《合伙企业法》)在财产独立性、GP与基金边界、LP信义义务、出资加速到期及无限连带责任等方面的冲突,揭示私募股权基金在实践中更趋向“经营性股东”。改革方向包括在《金融法》中纳入豁免机制、优化GP组织形态及强化合伙协议效力。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王汀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助理阙梓冰、北京诚瑞集团董事长王振平、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与合规部高级业务经理李雨菡、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加康敏等围绕以上内容作评析。

    主题二“科学治理:统筹发展与安全,推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治理现代化”,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唐方成、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敬霞、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龙非发言。

    唐方成从学理上指出,监管源于信息不对称、系统性风险和交易成本,核心是平衡效率与安全。当前监管正从行业自律转向行政干预,但需“选择性干预”——对关键技术领域强化保护,其他领域适当缓和。同时警惕“公地悲剧”和多部门目标冲突导致的政策碎片化,建议借助技术实现事前预警,并通过分类分级、凝聚共识实现协调统一。

    刘敬霞的发言聚焦于政府投资基金与私募基金在法律规则上的协调问题。她指出,私募基金本质是集合投资工具,需与非法集资区分;而政府投资基金虽属于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但因其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还需兼顾国资监管、财政约束等多重规则,导致立法层级、监管主体、运作目标均不协调。实践中存在“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困境。她建议通过统一立法、建立协同监管机制、优化运作规则,兼顾政策目标与市场化运作,真正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

    龙非指出,私募基金穿透式监管边界存在分歧:中基协要求趋严(如验资报告不够,还需审计报告),仲裁机构认为上层管理人仅需合同披露义务,而法院和监管部门要求实质性监督。分歧源于法律边界不清、与商事外观主义冲突。他建议:勤勉责任是过程责任,应以法律法规为准,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避免无限穿透。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朱翔宇、首程融石(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李姝蒙、首都科技发展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娟、国科互联(智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李鑫淼、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婉婷等对上述内容进行评析。

    主题三“司法保障:统一裁判规则,筑牢基金市场法治底线”,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艾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游、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授薪合伙人陈豪鑫发言。

    艾茜认为,对赌协议当前面临“有效却无法执行”的合同僵局,根源在于公司法上的资本维持与股东平等原则。他建议将对赌协议定性为“相对无效”合同,引入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可正常判决履行,若损害债权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由受损第三人通过撤销之诉救济,从而破解僵局。

    李游通过司法案例分析指出,私募管理人的主要责任集中在勤勉、适当性及信披义务。法院审查正从结果转向过程,关注合同约定、决策合规与商业判断。适当性义务标准不一,管理人可能对销售方违规承担连带责任。多层嵌套中,穿透式审判存在分歧:有的严守合同相对性,有的突破追责上层。规避合格投资者(如代持)可能涉刑。总体趋势是司法趋严,从形式合规走向实质审查。

    陈豪鑫围绕股权回购权的性质争议及管理人责任展开分析,指出司法实践中对回购权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还是形成权(合理期限内行使,如六个月)存在分歧,北京倾向请求权,上海倾向形成权。他个人认为请求权更符合商业逻辑,有利于耐心资本。管理人若在回购条件触发后怠于行权,可能违反勤勉义务或忠实义务(如利益冲突未披露),需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诗伟、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德恒证券合规与监管法律服务中心副秘书长周永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湘淳、河北金融学院法学院讲师张龄方等作评议发言。

    会议最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科技与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董新义结合各发言人的观点作会议总结。

    此次研讨会为推进私募股权基金良性运行提供了高效交流平台,凝聚各方智慧与力量,为金融强国建设与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撰稿:裴放、石婷婷

    审核:董新义、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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