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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难路”第68期 徐建刚副教授主讲“私法权利的二元层次与个人信息保护路径”

    发布时间:2026/05/19

    2026年5月13日中午,法学院“学院难路”论坛第68期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808会议室举行。本次论坛主题为“私法权利的二元层次与个人信息保护路径”,主讲人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徐建刚副教授,主评议人为《财经法学》副主编朱晓峰教授,主持人为法学院副院长刘权教授。院长于文豪教授、副院长殷秋实副教授和法学院20余位教师参与本次活动。

    徐建刚副教授以《民法典》中“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为规范基础,归纳了既有研究对于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不同路径,指出有关“权利-利益”区分的相关误区,提出了基于私法权利二元层次的构造性解释方案。在私法本质层面,个人信息作为人格尊严的延伸,构成一项以自主决定权为核心、兼具有限支配性的主观权利,其积极行使通过同意权等制度实现,这构成个人信息私法积极保护的路径;在侵权法的消极保护层面,立法者通过过错推定等制度设计,实际上已将个人信息纳入绝对权的保护轨道,其消极救济以可识别性为边界,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要形态。这一区分保护的层次构造,不仅能够有效统合既有立法与司法实践,更可为数字时代私法如何容纳新型权益提供一个方法论注脚。

    在评议环节,朱晓峰教授指出,文章关于私法权利的论述是双重内涵、两个角度的展开,并不构成二元层次关系;文章关于积极保护的表述,如同意、许可使用等,是个人信息权益的享有及积极利用,并非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从权利行使的角度,核心在于自主权而非同意权;个人信息的保护既有权利规制模式,也有行为规制模式;在有关同意的性质、损害的构成要件属性、精神损害赔偿等具体观点上可以调整完善。

    在自由发言环节,王湘淳副教授认为,文章最大创新是第三部分有限支配下的权利构造,在结构上应该突出这一内容;而侵权保护这部分内容似乎没有特别的争议,文章试图用“保护”来涵盖这两部分内容,似乎有所割裂。张泽宇讲师提出,主观权利和绝对权并非同一维度下的两个层次,绝对权是权利内部有关绝对权-相对权的下位区分,民法典没有明确对民事权益的区分保护。朱翔宇讲师提出,要进一步考虑,权利和利益的区分在保护上有什么区别,是先确定权益的性质然后导向不同的保护路径,还是先确定保护路径再推导出权利性质。范佳慧讲师从科斯有关产权配置的角度,提供了完善论证的路径。

    最后,于文豪院长对本次论坛做简要总结,高度肯定并感谢徐建刚副教授为学院做出的贡献,向徐建刚副教授赠送纪念照片。

    本次论坛在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审/于文豪 孙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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