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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志红教授在《中国法学》发文 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质

    发布时间:2026/06/05

    近日,法学院宋志红教授撰写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质论》在《中国法学》2026年第3期刊发。宋志红教授深度参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起草,对该法制定作出了积极贡献。该文聚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理解适用中的重大理论争议,从三个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之关系的规范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制度意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相关组织的关系之厘清深入揭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内涵。该研究成果不仅丰富和发展了集体所有制和集体所有权理论,而且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适用和实施、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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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文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通过不肯认农民集体的民事主体地位、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在成员和财产上的同一性,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实质同一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是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即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成员形成并执行集体决策的组织工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集体的代表,是作为组织之整体对组织之全体成员的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不替代农民集体所有,二者辩证统一,前者为私法表达和组织形式,后者为宪法表达并决定前者的经济本质和制度底色;从抽象的农民集体所有到特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创新了集体所有制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在彻底解决集体所有权主体虚化问题的同时,也有效落实了集体成员权。以本质论检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相关组织的关系发现,其与集体企业为“母子”而非“姊妹”关系,与村民委员会则分属两套系统且非同一层级,村民委员会的代行权为没有本权的代理权。

    宋志红教授长期在我国土地法治、农业农村法治领域耕耘,科研成果突出,在各类期刊上发表论文80余篇,其中《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共5篇,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5项,深度参与国家多部土地和农业农村法律法规的制定,多项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数篇咨政报告获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和采用。

    审稿:刘   权 孙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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