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商法工作坊总第56期举行。法学院周游、王湘淳担任指导老师,本期工作坊研究团队由本科生林丹丹、罗纯、张艺菲、李昱锡、钱思羽,研究生钟祥福、姜亚雯、周轩正组成,50余名师生参与讨论。特邀嘉宾汇仲律师事务所陈樱娥顾问与2023年度商法工作坊返场成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卿华律师点评指导。
活动伊始,周游和王湘淳两位老师开场引导。王湘淳老师通过介绍外观主义原则和股权代持的基本内涵,引出隐名股东执行异议诉讼中外观主义的适用问题。周游老师介绍了本次工作坊活动的到场嘉宾,并结合与研究小组的讨论情况引入案件所讨论的核心议题。
研究团队围绕某、李某与皮某、蜀川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展开研究,钱思羽主持,李昱锡详细介绍案件情况、梳理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和理由,钟祥福、姜亚雯承接上一次工作坊活动的介绍内容,介绍了本案所重点探讨的三个问题,即:显名对排除强制执行的影响、隐名股东享有的权利性质及目标股权是否构成其责任财产以及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否应当成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条件,并给出了小组讨论形成的初步结论。
在对话交流环节,指导老师与研究团队围绕案例裁判逻辑与争议问题展开讨论。针对小组同学形成的基本结论,王湘淳老师提出,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未办理变更登记是否属于过错?实际出资人有否出资是否影响对股权的执行?周游老师提出当前公开版本的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31与36条之间的逻辑是否统一?本案案情与上一期工作坊所讨论的案情是否有本质区别?最新版本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显名条件的方案选择是否合理?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实际出资人进行出资?实际出资人与隐名股东在出资义务承担上是否存在先后顺序?特邀嘉宾陈樱娥顾问提出实务中法官经常关注的问题:出资对于代持合意认定有何影响?实际出资人所享有权利性质更侧重债权还是类似物权的股权?返场成员罗卿华针对案情提出问题:债权人皮涛的信赖来自于何处?
研究团队成员逐一回应提问,进一步阐明法院的审判逻辑。钟祥福提出,在股权代持的场合中,实际出资人进入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原因,就在于其因法律上或观念上的原因不愿意显名,因此以其不办理变更登记为由认为其存在过错有失偏颇,这种过错的认定更多是法院为了实现充分说理才采取的方案;实际出资不应当被认为是显名的条件之一,应当被认定为判断股权代持合意的要素之一;当前公开版本的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31与36条之间的逻辑存在不自洽之处:一方面将出资看作认定股权代持合意的要素之一,一方面又将出资作为实际出资人排除名义股东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情形之一。姜亚雯提出,股东本身具有特殊性,实际出资人符合显名条件后,对股权不仅存在债权关系,还有类似于“所有权”的权益,故实际出资人在这个角度能够排除名义股东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同时对于“第三人”的考量,应当限定于对股权存在特定信赖或者基于股权产生交易的第三人,本案中皮某作为一般金钱债权人并不能认定其对股权存在某种信赖利益,因此本案中应该更保护实际出资人的股权权属。周轩正提出,全部股东或者过半数股东同意均有可能存在不利于保护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出现,因此在不得不“同意”以及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前提下,是否可以考虑对股东同意人数再进行折中或将该规定置于章程中由有限公司自治,进而平衡实际出资人和外部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林丹丹提出,外观主义不适用于执行阶段,一是在该阶段登记发挥的是权利推定功能,涉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该推定完全可能被推翻;二是名义股东债权人并不存在因信赖登记而作出指向被执行财产权属变动的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信赖问题,权衡之下,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更应受到保护。李昱锡提出,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享有的权利往往被隐藏起来,所以如果对其和其他主体平等保护,则会从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导致实质意义上的不平等,因此应该偏重保护名义股东和债权人
周游老师回应,我国当前的股权代持制度肩负着特殊的制度使命,这致使其规则在形成过程中出现反复和不自洽的部分,这实际上代表着立法者与司法者在这一问题上踌躇和矛盾的心态,在对代持问题相关问题进行思考时,要基于其种类和实践情况的多样性予以考量,从而保障思考结果的贯通性和自洽性,如认为实际自认因其得到公司的认可实现内部显名,继而享有股权排除强制执行,则需要考量该论证方案是否能应用于其他财产类型。

嘉宾点评环节中,陈樱娥顾问引导同学们从司法实务的立场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思考:在我国最高院提审概率不及5%的前提下,最高院提审后最终维持二审判决,有可能是认为该案的案涉债务系因黄某某本身的经营行为造成的,从而基于结果主义立场作出判决。罗卿华律师则结合非诉律师的工作内容,向大家分享在工作坊及硕士阶段学习生活中形成的案例检索能力对于应对常发工作中的突发性问题的作用。
在总结发言环节中,周游老师对本学期工作坊的开展情况向大家说明,再次强调工作坊是沟通中财法学院优秀学子,为成员提供发展和成长机会的平台,并期待大家在本学期的工作坊中有所收获,有所思考,王湘淳老师对本学期最后一次工作坊活动给予高度评价,对同学们牺牲周末时间参与专题研讨的行为表达认可与欣慰,并祝福本届工作坊成员学有所成,发展顺利。
本次商法工作坊通过个案深度剖析,探究了显名制度、股权代持等问题,与会师生均表示收获颇丰。活动的成功举办,对于推动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为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图/周缘惠
文/钟祥福
审核:周 游孙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