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1日,“健全现代金融法治体系 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金融立法研讨会在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举行。会议由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英蓝集团支持。

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全国人大预工委原主任、财政部原副部长高强,中国法学会原副会长周成奎,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原局长吴晓灵,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其江,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韩晓武,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党委书记、总编辑李洪雷,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原主任王开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刘泽巍,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薛峰,成渝金融法院副院长杜丹,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符望,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左坤,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陈福勇等60多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开幕式
开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罗培新主持。

英蓝集团董事长于志强先生介绍,英蓝国际金融中心是众多外资金融机构中国总部聚集地,见证了北京金融街国际化历程。金融街作为中国金融的心脏,30多年来有效支持金融机构运作和中国金融业发展,推动中国金融与经济融入世界、与世界共赢,并祝愿研讨会取得丰硕成果。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其江书面致辞。王其江指出,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法治是金融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当前国内外金融环境复杂多变,数字技术持续重塑金融业态,风险传导更为复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制定金融法,多部金融重点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立法进入攻坚阶段。本次研讨会聚焦金融立法、法律衔接、涉外法治、司法实践等重难点议题,直面立法实践难题。他分享四点体会:一是立足中国国情,构建中国特色金融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立法难点深入研究,为立法决策提供智力支撑;三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兼顾创新激励与风险防控;四是推动理论实务协同,畅通学术研究与立法实践双向转化通道。他期待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深耕金融法治研究,为建设金融强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法治智慧。
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韩晓武致辞。韩晓武表示,本次研讨会正值我国金融基础性立法加快推进的关键时期,意义重大。他分享三点体会:一是紧扣中央部署,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及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金融法治、金融强国建设相关要求,共商金融法治建设大计;二是金融立法研究要立足现实问题,做好立法顶层统筹,破解制度碎片化难题,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顺央地金融监管权责,提升涉外金融法治能力;三是金融立法是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协同发力,广大律师身处实务一线,可在金融合规、纠纷化解、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建言献策。律师法学研究会将持续支持金融法治建设,推动理论与立法实践深度融合。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党委书记、总编辑李洪雷致辞。李洪雷表示,当前金融立法进入系统推进、重点突破阶段。他分享三点认识:一是把握创新与监管辩证关系,坚持在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构建完备金融基础制度体系;二是重视金融法律之间衔接协调,消除法律规则冲突、空白与重复,增强金融法律体系集成性;三是积极回应数字金融、涉外法治、金融司法实践带来的新课题,提升立法前瞻性。他介绍,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依托“六刊两报一网”学术平台,将持续组织研讨,凝聚共识,为金融立法提供学理支撑,助力构建中国自主金融法治知识体系,以学术力量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丰硕成果。

第一单元 金融法草案研讨
研讨会第一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执行院长杨秀清主持。

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国家外管局原局长吴晓灵围绕《金融法(草案)》一审稿发表发言。她肯定金融法作为金融业基础性法律的定位,指出依托信托法的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是我国金融法治短板,也是金融乱象多发领域。她建议在草案金融活动列举条款增加资产管理,并提出修改信托法四项建议,调整信托定义表述,明确营业信托、准入规则以及信托登记相关制度,同步推动信托业、私募、REITs配套条例制定。针对具体条文,她建议第58条增设被监管主体申诉权,第66条补充全国性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第68条优化保障基金相关表述并采用承诺制,第69条厘清风险处置责任边界,坚持风险自担原则,防止地方政府兜底掩盖风险,夯实市场化金融法治基础。

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薛峰以“高、深、宽、长”四维框架,分享对金融法一审草案的修改建议。在“高”的层面,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议总则明确中央金融委统筹重大风险处置,增设维护金融安全授权条款。在“深”的层面,厘清金融领域基础概念,区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弥合金融学与法学概念差异,删除“自有资金”表述,完善股东资本管控、分支机构诉讼主体、共同违法等制度。在“宽”的层面,优化规范层级表述,做好与民法典衔接,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违法所得相关规则。在“长”的层面,将域外适用条款前移至总则,回应跨境数据调取、跨法域案件管辖难题,完善涉外金融治理规则。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彭冰聚焦“金融活动界定”这一立法核心议题发言。他梳理学界两种代表性思路,例如主张在全覆盖监管下设置民间融资豁免,主张金融活动实质性四要件界定方案。在他看来,对金融活动提炼纯粹实质定义并不现实,金融创新存在规避监管的强大动机,平台助贷等空白型创新容易游离于监管视野之外。现行草案第72条仅为打击非法金融的消极认定规则,缺少正面识别研判机制。他主张构建动态监管界定机制,对新型类金融活动采取观察、豁免,在风险显现后实现从行为监管向审慎监管过渡,并借鉴P2P监管等实践,依托监管考核引导监管机构主动履职,平衡创新与风险防控,落实全部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的立法目标。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以“金融法草案的完善思考”为题发言。他从整体视角出发,认为金融法草案里有人民银行的专章内容,但缺乏监管机构的专门规定和法律定位,应考虑完善。在具体问题上,首先,草案第一条未强调要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该内容意义重大,可考虑在第一条予以补充。其次,应当审慎对待金融机构是否一律须经审批的问题,金融创新活动不断涌现,应平衡强监管与金融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再次,人民币的法律属性以及稳定币等新形态货币的管辖问题值得关注。总之,金融立法应保持一定的抽象性和原则性,对相关问题作出概括性规定,将具体制度安排留给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定。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以“从若干细节看金融法制定”为题发言。他指出,金融法有四个待完善的细节。第一,草案第38条直接为市场设定义务有所不妥,可以说市场组织者应当尽量让市场发挥相关作用。第二,草案第24条信义义务主体界定不清,董事、高管之外笼统规定的“其他工作人员”负有信义义务导致范围过宽,将自由裁量权授予法院,操作难度较大。第三,草案第87条的罚款没有规定倍数,同时营业额的5%以下或者等值交易额的计算基准可能导致处罚畸重,权力边界较大。第四,草案中的“非法金融活动”表述可改为“违法金融活动”。比如高利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其具有一定道德瑕疵,但法律打击高利贷可能扼杀了必要的应急金融活动。金融法立法之际需要区分非法和违法,二者有重合的地方,即违法犯罪,不重合的地方则是灰色地带。

西南政法大学金融法治研究院院长、中国特色金融法治智库首席专家、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王煜宇以“金融法如何体现中国特色金融法治的标识性概念”为题发言。她围绕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办的逻辑展开阐述。一是中国特色金融法治的逻辑证成。党领导金融的百年实践为中国特色金融法治提供了坚实的实践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八个坚持”构成其思想指引。同时,中国式现代化客观上要求金融价值创造与资源配置走向实体化、人民化、普惠化、社会化和绿色化。二是中国特色金融法治的标志性概念。其基本内涵包括党的领导、人民中心、服务实体、金融安全、开放创新五个方面。三是金融立法如何体现中国特色的标识性概念。她认为草案中已有部分条文体现了相关标识性概念,提出三点完善建议,包括内涵性条文的精准化、内涵性条文的外延化和内涵性条文的具体化。

第二单元 金融法与其他法律衔接
研讨会第二单元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于文豪主持。

复旦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许多奇指出,金融法立法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将党管金融上升为法律原则,实现政策法定义务化、改革成果与监管制度化,消除监管交叉空白、套利和责任不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实体经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她结合包商银行等案例说明金融集团风险处置中临时联合党委、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并指出草案中机构表述不统一、投资者保护衔接、数字货币表述、数据三法对接、问责与容错机制等问题,主张以体系化思维完善金融法,强调金融创新与监管是动态的,需从金融司法、问题导向反推监管和立法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朱大旗指出,2026年第二季度我国金融业总资产突破560万亿元,跨市场嵌套、跨业态创新成为常态,传统分业立法与监管频现错位甚至真空。他认为监管失灵本质是用静态规则约束动态复杂金融系统。金融法应定位为管总的基础性法律,宜简不宜繁,核心是提供稳定基础性共识。他提出五项对策:明确所有金融活动依法纳入监管的元规则;设立金融治理协同机制专章;统一权责边界与责任机制;构建弹性治理程序;设立统一的跨市场风险处置框架,强调金融法应由全国人大会议通过。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证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管晓峰指出,金融法是填补我国金融领域顶层母法空白的基础性、总括性、统领性基本法律,构建“金融基本法+金融单行法”层级体系。金融法统全局、定基准、立底线;保险法定行业、补特殊、做细化。金融法确立金融安全、稳定、穿透式监管、审慎经营、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通用原则,对保险法形成顶层统领。穿透式监管应实现股权端向上、资金端向下、产品端功能、集团端横向穿透。金融法应统一金融法律责任标准,纠正保险领域违法成本偏低问题。他呼吁金融法增加国际金融业务专章。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任自力以“保险法草案的完善思考”为题发言。他指出,最新修订草案呈现“小合同法、大监管法”特征,未能有效吸收现有司法解释成果。针对草案条文,他提出两项核心意见:一是建议删减或优化第3条宣示性与监管目标条款,避免政策与法律边界混淆及重复立法,保持行业单行法的针对性;二是针对第18条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指出“主动提示+被动说明”的修改削弱了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且与一般格式条款的说明逻辑相矛盾。他建议保留保险人的主动说明义务,区分一般条款与免责条款,进一步理顺提示与说明义务的立法逻辑,提升法律适用精准度。

第三单元 涉外法治
研讨会第三单元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丁相顺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肖宇围绕“跨境虚拟货币资产民事追偿法律问题”发言。她表示,跨境虚拟货币资产追偿是实践中的尖锐问题,“黑金” 出海令受害人追偿困难。她以钱志敏案为例指出追偿核心在于投资者与公司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适用英国法、成立推定信托,投资者可主张比特币所有权及增值;适用中国法则仅享债权,只能追回本金。她建议,通过论证推定信托将债权转化为物权,以政府组织代表诉讼为登记比例仅一成多的受害人代为登记,并借外交渠道保障公平参与资产分配,加强跨境司法与监管协作,善用所在地国法律保护民事权利,关注各国对加密资产的破解管控能力。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聚焦“跨境证券交易的金融法回应”问题发言。他表示,金融法的定位至今不明朗,跨境部分更是规范不足:跨境交易常借复杂契约规避监管,草案相关条款仅涉及对象、开放合作、安全、反制与域外适用等宏观内容,对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开户、交易、结算、登记与权利兑现无覆盖。全面监管不应只理解为行政监管,还应纳入自律监管,否则行业协会与交易所功能将退化。他主张,金融法应突出高质量立法、以微观金融为主,按投资者跨境投资全流程重构叙事逻辑,并推动监管基础从“安全”转向“投资者保护”,确保境内投资者经各类中介海外投资时获得内地法律充分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科技法治研究院院长赵炳昊聚焦“代币化证券的发展与国际监管”发言。他表示,当稳定币支付、股票债券与ETF上链成为现实,法律面对的已非新产品,而是交易体系的变化。他梳理了代币化的三条路径:证券权益的链上流转、真实证券支持的链上产品、不转移股票权利仅挂钩股价的链上衍生合约。他建议,以立法明确代币所载权利与监管分工,让跨境监管跟上资金流动,核验银行资金兑换与交易账户,借助央行新规例外条款推进证券基金份额等 RWA试点,并将法律可执行性纳入链上基础设施设计。

第四单元 金融司法与监管
研讨会第四单元由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理事长王致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赵磊基于对2008年以来信托业的观察指出,信托资产规模真实性与变现能力存疑,潜在风险巨大。他以中融信托、中植集团为例剖析暴雷背后的严重违规操作,以四川信托为例讨论监管失效问题。他提出解决方案建议:一是主体监管,对信托公司及金融业关联公司设置限制或控制;二是行为监管,推动信托产品备案登记数据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投资人共享,严格监控资金流向;三是针对信托财产独立性难以落实的问题,主张在现行民法典主体制度下财产主体化缺乏空间,应强化开户行商业银行的监管义务与责任,使其对信托专户资金承担更强监管职责。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符望围绕涉外金融诉讼热点难点发言,从跨境借贷担保、证券期货法域外适用、资本市场互联互通、跨境承认与执行、制裁与反制裁切入研讨。他指出,利率变化影响资本跨境流动,带来跨境担保和外国法查明问题。证券期货法域外适用面临合规、跨境执法合作、管辖与法律适用争议。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向好,但合同文本竞争、境外仓库及“走出去”中的反洗钱、数据出境、税务问题有待研究。他聚焦金融基础设施制裁风险,结合《反外国制裁法》指出,银行配合扣划可能引发反制裁诉讼,并探讨海外资产保护的问题。

成渝金融法院副院长杜丹介绍了成渝金融法院依托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跨省域管辖特点,为观察和协同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独特视角。她总结金融风险四大特征:扩散性、外部性、涉众性、复杂性。她指出,成渝金融法院通过与监管部门、科研院所和司法协同中心合作,完善风险协同防范化解机制,但仍存在风险识别信息不对称、司法与监管数据缺乏制度化交换通道、风险化解系统性不足等问题。据此,她提出四点建议: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做实风险信息共享;畅通风险处置与司法诉讼、执行、破产程序衔接;构建跨区域风险化解体系。

闭幕式
会议闭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林华主持。

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总结讲话。乔晓阳系统梳理了我国金融立法进程,阐明了《金融法》作为综合性基础框架的统领地位。他强调,金融立法始终贯穿“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底线思维,必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立足未来金融法治建设,他提出需重点研讨的四个“发展与安全”核心命题:一是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风险防范,二是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把控,三是地方金融与债务风险的交织传导,四是高水平金融开放中的防火墙建设。

本次研讨会紧扣前沿、政产学研深度对话,为推动金融法治建设与金融强国战略贡献了宝贵智慧。
文/陶虹任、刘腾岳、墙润、何香韵、王苗霏、杨迁、贺卓凡
图/会务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