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5日上午,“法治实践论坛暨刑民交叉研究工作坊第十五期”在中央财经大学学院南路校区主教学楼306教室举办。本次讲座特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杨颜金法官主讲“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实务疑难问题解答”,教培处徐莹莹副处长指导,法学院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曹建军副教授担任主持人,法学院硕士生90余人参加讲座。

讲座正式开始,杨颜金法官先向同学们系统讲解了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理论知识,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直观呈现了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审判实务难题,为同学们搭建起理解执行异议之诉的整体知识框架。
理论层面,杨颜金法官系统梳理了实务中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管辖法院、前置程序、是否依赖执行程序、程序衔接规则的区别与三者之间的关系,并就执行异议之诉的案由、特征、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地位、审理程序、异议事由释明、权益优先顺位等问题作了细致讲解。针对案外人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判断规则,杨颜金法官特别强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与第14条的适用分野:第11条规定的商品房消费者规则适用于一手房买卖,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商品房消费者基本居住权;第14条规定的一般买受人规则适用于二手房买卖(包括借名买房)。
针对实务中争议最大的权利优先顺位问题,杨颜金法官剖析了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等各类权益的排序逻辑。他强调,商品房消费者的权益顺位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抵押权人是生存权保障的例外规定,必须严格把握适用要件。围绕“以物抵债协议能否认定为支付价款行为”这一争议焦点,杨颜金法官指出,不能仅凭以物抵债协议即认定已支付购房款,必须进行严格的实体审查,重点审查抵债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基础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抵债金额与房屋价款是否对应、相关证据是否齐备等。

讲座后半段,杨颜金法官结合多起典型案例,围绕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务适用中的真实疑难问题进行深入阐释。关于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的理解,他认为核心在于保障基本居住权,原有住房面积明显低于当地人均标准、确属必要改善的,可认定为符合条件,但超出合理改善范围的不应纳入。“名下无房”则应以家庭为单位、在涉案房屋所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范围内核查。针对商品房消费者明知存在抵押权仍购买是否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适用的争议,他倾向于保护商品房消费者,指出单纯知晓抵押并不当然构成恶意,只要商品房消费者不存在与出卖人恶意串通等过错,就不应否定其优先保护地位。对于商品房消费者同时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问题,他对比和阐释了两种观点对立的实质原因,指出该问题在实践中具有争议,其个人观点倾向于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原则上不应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商品房消费者。
在商事领域的执行异议之诉专题部分,杨颜金法官围绕股权执行、公司清算、违法减资、抽逃出资、追加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高频争议展开了系统梳理。针对隐名股东能否排除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这一长期争议,他对比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的两种方案,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6条规定的实际出资人排除对名义股东的强制执行规则,指出实务中如果实际出资人已经完成显名化且已经缴纳全部出资,在股权代持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例外地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整场讲座内容紧贴司法实务痛点,从制度框架、权利顺位到典型案例逐层拆解,条理清晰、剖析透彻。互动环节,同学们结合课堂所学与专业疑问积极提问,杨法官结合九年审判实务经验逐一细致解答,现场交流氛围热烈。
最后,曹建军副教授高度评价杨法官的讲座内容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温度,感谢杨颜金法官的精彩分享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财人才培养工作的有力支持,勉励同学们以本次讲座为契机持续关注执行法领域的前沿问题。本场讲座在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图/宁锐婷
文/赵爱霆
编辑:马子惠
审核:曹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