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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人民大学丁晓东教授主讲“未竟的‘马法’之争:数字法学的范畴与体系”

    发布时间:2023/11/05

    2023年11月3日上午,中财数字法学前沿讲座第4期成功举办,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教授应邀为我院师生做主题为“未竟的‘马法’之争:数字法学的范畴与体系”的讲座。讲座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殷秋实副教授主持,刘权副院长、朱家贤、武腾老师等全校百余名师生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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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晓东教授首先抛出未回答的“马法”问题,带领大家回溯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国的网络法之争——网络法究竟是否是马法?对于这一问题,两名代表性学者展开了争论。Frank Easterbrook认为网络法和马法并无不同,主张由网络市场自行演绎规则体系,法律无需进行过多的干预;Lawrence Lessing则赞成网络法具有独特性,代码即法律,应当回应网络市场的自由放任。丁教授表示该场争论并未解决其中的实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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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晓东教授继而阐释了数字法学的独立性。他认为,数字法学作为领域法,反映了领域性知识与法学知识体系的融合。丁教授通过举例区块链、比特币、人工智能等数字形态产品,表明数字法的许多领域还需要厘清法律与事实之间的问题。他表示,数字法学作为特殊领域法具有变动性,存在科林格里奇困境、步调问题;具有颠覆性,在平台用工、人工智能著作权、平台内第三方侵权、自动驾驶等诸多领域存在原先法律体系与知识结构之间的不适应性问题;具有交叉多维性,在数字法学领域适用单一部门法思维可能带来问题。

    紧接着,丁教授结合姜伟教授、马长山教授等学者观点以及“家族类似”理论,详细分析了学理上数字法学范畴和体系的内涵。丁教授指出,依据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家族范畴成员不必具有该范畴的所有属性,而是AB、BC、CD、DE式的家族相似关系,即一个成员与其他成员至少有一个或多个共同属性。范畴成员的特性不完全一样,他们是依靠家族相似性以归属于同一范畴。而范畴无固定明确的边界,是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认知能力的提高而不断形成和变化发展的。因此运用“家族类似”理念,数字法学的范畴体系既可维持稳定性,又可维持适度的变动性,能以回应性方法实现数字法学的范畴和体系达于相对稳定。

    对于如何建构数字法学范畴与体系?丁教授结合美国的网络安全发展制度、《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企业数据确权问题、人工智能风险等实然层面的案例事件,详细介绍了数字法学的应然范畴与体系,具体可以以数字法学基础理论为总编,分为网络法(网络架构、网络安全等)、数据法学(数据安全、个人信息等)、人工智能法学(算法规制、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等)、智慧司法/智慧法治(机器辅助法官决策、在线纠纷解决等)等四部分。丁教授表示,数字法学作为一门特殊的领域法,不同于纵向切割、界限分明的传统部门法,其体系相对开放,在不断地演进发展,期待在座同学能在此领域做出一些原创性开拓式贡献。

    在互动交流环节。殷秋实副教授向丁晓东教授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认为讲座思路清晰,富有条理和逻辑,从提出问题到论证数字法学的独立性再到阐释数字法学范畴和体系,帮助大家形成清晰的认知,产生有益的启发。

    刘权教授表示,丁晓东教授的报告非常精彩,有高度有深度,引用案例信手拈来。学界对数字法学的学科地位确有争议,如保守派认为数字法学不应当是独立学科,传统学科即能解决很多法律问题;革新派主张数字时代和传统工业时代、农业时代有很大不同,传统法律制度存在一些局限,应当制定新的法律制度。刘教授还反思了当前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现状,建议加强对数字法学的规范研究和准确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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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腾指出,数字法学的新兴具有全球性,研究数字法学有必要关注域外动态。要打破学科之间的界限,不拘泥于某个部门法,否则有可能影响真问题的提出和分析,尤其是面对平台的兴起、个人信息的保护等数字化领域新现象,需要调动各方面知识。同时,还应当坚持传统法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并适时迭代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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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家贤副教授对丁晓东教授新颖前沿讲座表达感谢,并分享了自身的体会。第一,数字化具有无国界性,数字化始终需要向前发展,不宜一刀切式禁止,否则不利于权益保护。第二,数字法作为独立领域的法律体系,在美国、欧盟已构建相关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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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在座师生提出的数字法学科交叉的拓展性和范畴边界、碳排放交易市场数字化中对于比特币认可的趋势、电商直播带货在全球的发展困境等问题,丁晓东教授均一一进行了详细解答。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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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廖嘉林

    图/廖嘉林 杨宛霖 刘鑫鑫

    审/徐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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