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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院难路”第53讲 周游博士论协议缘何“杀死”决议

    发布时间:2018/12/17

    2018年12月5日中午,“学院难路”论坛第53讲“协议缘何‘杀死’决议——以‘江西华电公司决议撤销案’切入”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808会议室举行。本次论坛由我院商法教研室副主任周游博士主讲,院长尹飞教授、副院长李伟副教授、曾筱清教授、杜颖教授、黄震教授、曹晓燕副教授、许冰梅副教授、陈飞副教授、朱晓峰副教授、刘君博副教授、郭维真副教授、刘权副教授、赵真副教授、郑玉双副教授、武腾副教授、张晓冰博士、马静远博士、简爱博士、潘佳博士、张金平博士、时业伟博士、白冰博士、徐建刚博士、王道发博士,以及我院部分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出席并参加与谈。我院殷秋实博士担任主持人。

    讲座伊始,周游博士先介绍了张国庆等诉江西华电电力有限公司决议撤销案的关键案情和裁判逻辑,然后提出三个案件疑点:涉及公司治理的协议之效力应如何认定?表决权拘束协议与一致行动能否等同?以及解题之道,是要扩张合同法还是革新公司法?然后周游博士指出,这个问题的症结在于当处理涉及公司治理的协议纠纷时,我们所面对的究竟是合同法还是公司法的问题。周游博士在分享案件解决思路之前,先介绍了制度背景,周游博士认为我国的现状是“股东”中心主义,而非“股东会”中心主义,股东会没有发挥重大作用;然后界定了股东会决议和股东协议的概念,探讨了决议和协议的内容及边界,指出了我国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乱象。继而,周游博士从理论和实践方面细致分析了公司法第34条的“约定”、37条的“决定”和42条的“章定”,认为我国公司法上是否存在协议制度有待商榷。回到该案件,周游博士提出,协议和决议之争是自由与干预的关系之争?还是公司法理念之争?有观点认为是自由和干预之争,应支持公司协议,理由是应该放松对公司法的管制,要保障股东权益和维护公司人合性,但周游博士认为放松管制并不意味着公司法的简陋,目前公司法没有提供完善的协议制度,所以只能求助于合同法;在“股东”中心主义的中国,一味强调保障股东权益会忽略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符合公司法的基本理念;人合性不仅存在于封闭公司,上市公司也存在人合性,维护公司人合性不足以支撑该观点。周游博士认为这个问题是公司法理念问题,在于我们如何看待公司治理,如何看待公司法的调整对象等。基于案情,周游博士还指出,协议是否可以因公司认可从而“杀死”决议,分析该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公司认可”,公司能否通过协议发行特别股?公司能否代表所有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周游博士还提供了我国台湾地区和英国两个立法例,为我们区分决议和协议提供借鉴。周游博士认为,协议是否有效主要是合同法问题,而协议能否履行、能否直接影响公司治理,那就是公司法问题。本案中,协议是有效的,但无法强制履行;一旦外部投资人不履行协议,公司和内部股东只能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协议我们应革新公司法,构建其制度框架,包括协议类型、秉持公司法理念,类推适用公司法规则、无名合同在公司法中“有名化”;对于决议的目的、原则、内容、程序、效力和责任公司法应做系统性修复。最后,周游博士还就投资者与股东的关系对公司法和合同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边界问题稍作解释。

    周游博士的讲座引发了参会人员的热烈讨论,在与谈环节,缪因知副教授就一致通过的决议和全体股东协议的区别,朱晓峰副教授就决议和协议基于的不同身份,协议在合同法下的规定,协议的违约责任以及继续履行问题,杜晶副教授就一致行动在证券法中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74条展开了热烈讨论。武腾副教授、李海明副教授、马静远博士、徐建刚博士等诸位老师也就相关议题发表了意见。

    讲座在法学院师生们的掌声中结束。

    文/韩铄 图/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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