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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院难路”第22讲 陈华彬教授主讲我国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6/11/10

    2016年11月9日中午12时,“学院难路”沙龙第22讲在学院南路法学院808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的主题为“我国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问题”,主讲人为陈华彬教授。本次沙龙由尹飞院长主持,出席活动的有李邦友教授、杜颖教授、邢会强教授、王克玉教授、郑人玮副教授、曹晓燕副教授、许冰梅副教授、李朝晖副教授、阳平副教授、张琪副教授、刘燕副教授、李伟副教授、缪因知副教授、陈飞副教授、李海明副教授、郭维真副教授、吴晓丹副教授、杜晶副教授、刘权博士、马静远博士、郑玉双博士、商浩文博士、吴文国老师等。部分研究生与本科生同学也参与了本次沙龙。

    讲座开场,陈华彬教授分享了近期发表的学术论文成果,强调了论文写作的重要性。随后,陈华彬教授从《尤士丁尼法典》谈起,梳理了历史上民法典编撰的三次浪潮,从解放人类的法国民法典到奥地利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每一部民法典的修订都引起社会的重大变迁,而正在进行的中国民法典编撰可以视为新的一次浪潮。民法典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强调民法典的重要性后,陈华彬教授正式开始就《民法总则》立法工作的若干问题进行讲授。

    首先,陈华彬教授简要介绍了我国民法典立法的进度安排及《民法总则》在我国民法典六编制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我国遵循德国民法典的思路,将总则规定在民法典的第一编,其后各编将陆续制定,并于2020年3月形成我国完整统一的民法典。陈华彬教授就《民法总则(草案)》的构造进行了讲解,重点讲解了其中的创新和亮点。

    总则第一章规定的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亮点之一是人和自然和谐发展原则,要求人们在追求经济财富的同时注重保护自然环境,珍惜自然资源,确保良好生态。亮点之二是公序良俗原则的明文化,同时应注意处理好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对二者皆要重视。亮点之三是民法总则将习惯规定为民法法源。陈华彬教授从法国、德国、瑞士、韩国等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展开,联系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肯定了习惯法作为正式法律渊源的意义,同时也指出尚未将法理纳入正式法律渊源的欠缺之处。

    总则第二章有关自然人的规定,一大亮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降至6周岁,另一大亮点则是增加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陈华彬教授指出,既要强调胎儿和人的区别,又要对其利益进行保护,在涉及胎儿重要利益的场合,如损害赔偿请求、受遗赠、继承等,应将其视为民法上的人进行保护。此外,监护人范围的调整和被监护人范围的扩大也是创新之处。陈华彬教授联系日本法、瑞士法上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比较了现代社会中家庭赡养、社会保障、市场救济这三种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对策。二审稿中强调选择监护人的时候要尽可能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尽可能优先将其亲属作为监护人。此外,有关组织也可以成为监护人。

    总则第三章统一了法人的划分标准,法人可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其中非营利性法人包括中间法人和公益法人。总则第五章对民事权利的规定充分体现出民法是一部权利法,但要注意权利和权力的概念区分和平衡。关于此部分,二审稿取消了虚拟财产的规定,而新增个人信息财产权的规定,反应出新时代特征。第六章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放弃了民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总则草案将受欺诈、胁迫做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统一规定为可撤销;否定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了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第八章民事责任部分,将修复生态环境以民事责任的形式进行规定。第九章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规定的最大亮点,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18周岁后仍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除对民法总则立法中的亮点予以评析外,陈华彬教授也指出了其中不完善之处。比如:总则构造清晰但仍有空白,对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行驶的限制的规定尚有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有待向法律行为迈进;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应参考比较法上的经验,用“错误”代替,以顺应时代发展。

    在自由讨论环节,杜颖教授、李邦友教授、王克玉教授、李伟副教授、李海明副教授、郑玉双博士等分别发言,就民法典的立法节奏快慢,新增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知识产权的交叉问题,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维护,成年人监护制度,受欺诈意思表示可撤销的规定等诸多问题进行了讨论。

    (文/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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