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0日中午,“学院难路”沙龙第17讲在法学院会议室举行。本次沙龙由李海明副教授主讲,主题为“员工参与与职工持股”。参加沙龙的有尹飞教授、高秦伟教授、吴韬副教授、曹晓燕副教授、许冰梅副教授、陈飞副教授、张小平副教授、李朝晖副教授、董新义副教授、于文豪副教授、吴晓丹副教授、安新宇博士、杜晶博士、赵真博士、张晓冰博士、武腾博士、马静远博士等。
李海明副教授首先介绍了员工参与制度的概念,指出员工参与有两个层面上的理解,广义上的理解如集体谈判制度,狭义上的理解如员工通过合作机制参与管理,员工参与是员工的基本权利,即使是公司最普通的公司员工。
关于北欧员工参与制度,主要有参与企业的控制问题和参与企业利润的分享问题两大类。李海明副教授重点介绍了英国员工参与制度的改革。员工参与制度的核心是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权,在员工来到企业之时,即给员工2000英镑,但为了得到这笔钱,员工将失去许多权利,如接受培训的权利、获得遣散费的权利等。员工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这一制度的约束。这一制度创建的初衷是为了方便企业员工流动,减少员工离职补偿纠纷。员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分享制度,是依据员工工作的绩效将企业的股份作为工资或福利分配给员工,员工成为公司股东,分享企业利润的同时,形成参与公司管理的动力。
对于中国企业员工离职补偿金制度,李海明副教授认为存在制度缺陷,如少给、不给等侵犯员工权益的问题。他认为可以将英国的员工持股制度引入中国的劳动法,作为一种强制性制度确定下来,使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原有的补偿金制度与员工持股制度之间做出选择。
在互动交流阶段,尹飞教授对员工持股制度的强制性和约定性以及与制度的相关假设提出了疑问,员工持股作为一种选择进行研究是有价值的,但是在实践上,目前尚难以适应中国的国情。杜晶博士指出员工持股制度与中国证券法的融合存在问题,并对股权分配的内容与性质发表了意见。李朝晖副教授针对该制度对公司管理层的影响指出,员工参与制度的基础是有实际作用力的企业工会。董新义副教授针对韩国公司的工会制度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文/李静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