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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院难路”沙龙第六讲 赵真博士解读民主之后的宪法国

    发布时间:2015/03/12

    2015311中午,“学院难路”沙龙第六讲在法学院会议室召开。本次沙龙的主题为“民主之后的宪法国”,主讲人为赵真博士。沙龙由院党总支副书记尹飞教授主持。他指出,“学院难路”沙龙旨在为各位老师砥砺学问提供交流平台,是“青椒”助力成长工程的一部分,是学院学术共同体建设的重要环节。沙龙每双周三中午举行,邀请近期发表高质量学术成果的老师介绍相关研究内容。本期沙龙是活动常态化以来的第六讲。出席本次论坛教师的还有蒋劲松教授、高秦伟教授、杜颖教授、邢会强教授、许冰梅副教授、曹晓燕副教授、李朝辉副教授、李伟副教授、陈飞副教授、肖芳副教授、缪因知副教授、于文豪博士、张晓冰博士、朱晓峰博士、刘权博士、刘君博博士、马静远博士等人。我院部分博士生、硕士生也参与了本次沙龙。

    本次沙龙主要围绕“德国基本法”(下称基本法)展开。首先,赵真博士就“基本法”的命名展开讨论,指出议会委员没有使用“宪法”而用“基本法”,目的在于表达《基本法》是一种权宜之计。“基本法的命名并没有表达一种特别的宪法理解。民主宪法总是具有临时的特征。

    随后,赵真博士介绍了基本法的形成史。19488月,黑伦基姆草案形成,这个草案对未来的基本法具有参考意义。19489月,制宪会议在波恩召开,议会委员会以“魏玛宪法”为基础,开始制定“基本法”。

    赵真博士就基本法的正当性展开探讨。他认为,应当承认基本法的民主正当性,原因在于:其一,基本法不是同盟国强加的;其二,民主宪法的产生过程有民主缺陷也是典型的;其三,基本法在政治实践中已被接受。

    此外,赵真博士还就基本法的国家目标条款进行评析,例如第20a条。这种条款与民主理念有可能冲突。因为它一旦产生实效,将减损民主自决。

    之后,赵真博士就基本法的价值目标展开论述。基本法的价值目标即人的尊严、平等与自由,且人的尊严高于自由与平等。“人的尊严不可侵犯”早在制宪会议制宪之前就已达成共识。制宪会议认为,基本法应该以一个基本规范开始,这个规范应该以一种激烈的方式表达对个人的保护。他以两个案例细化了对人的尊严的理解。那么,人的尊严到底是什么?他指出,这个含义越来越模糊,人们也越来越无法达成共识。

    最后,赵真博士介绍了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扩张。第一,基本权利对立法权的约束,立法权不能违背基本权利。第二,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他提到了吕特案,并指出,基本权利在德国不仅仅是一个主观权利,它还是一个客观的价值秩序。第三,自由范围的扩展。他以艾尔弗斯案为例,强调了德国宪法法院的观点“原则上,任何对自由的限制都能享受基本权利的保护”。该案创造了所谓的“一般行为自由”,也包括那些没有被写入基本法中基本权利目录的那些最普通的行为。

    主讲环节的最后,赵真博士指出,任何一部民主宪法所创造的自由,更重要的是其所创建的程序能否给生活在这部宪法之下的人们提供追求幸福的机会。前述的分享都是他在翻译《德国基本法:历史与内容》一书后的收获,这本书让他以一种民主的观点重新反思德国宪法的构造。

    评议阶段,蒋劲松教授就民主和法治的关系展开评议。他认为,当时针锋相对的两种理念,即卢梭民主至上马歇尔的“司法审查”,哪个才是对的,对此历史实践已经给出了答案。希特勒钻了魏玛宪法的空子,用民主践踏了民主,因此保卫民主不能只用民主的手段,更要用法治的手段。宪法之下的民主,正是基本法超越魏玛宪法的制高点。蒋教授还指出,中国的宪法没有考虑到,全国人大的立法行为也有可能违宪,到底要不要搞宪政审查?他认为这需要借鉴德国的教训,议会委员会开会时已经达议会立法要服从基本法共识,而全国人大应当在宪法之下。中国需要研究全国人大与宪法的关系,需要总结希特勒的教训,需要研究魏玛宪法的漏洞。

    此后,尹飞教授、高秦伟教授、李朝晖副教授、张小平副教授、缪因知副教授、朱晓峰博士等就相关内容进行了讨论,沙龙在欢笑声中顺利结束。

    (供稿人:黄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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