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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院难路”第58期 徐建刚副教授主讲“财产损害的计算”

    发布时间:2023/09/21

    2023年9月20日中午12点30分,“学院难路”论坛第58期在中央财经大学学院南路校区主教808会议室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为“财产损害的计算”,主讲人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徐建刚副教授,主评议人为法学院朱晓峰教授,主持人为法学院副院长刘权教授。法学院40余位教师及部分研究生同学参与本次活动。

    法学院副院长刘权教授在主持中表示,“学院难路”论坛是中财法学院教师重要的学术交流平台,定位于打磨论文,砥砺学术,交流友谊。本次活动是疫情后时隔四年首次重启的线下论坛,但在论坛形式和内容上有一定的改变。每期“学院难路”论坛设报告人一名,主评议人一名,与谈人为全体参会教师。

    法学院党委书记林剑锋教授指出,“学院难路”论坛的重启经过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一致通过,也是法学院师生们的共同心声。尤其对于年轻老师而言,要勇于把自己待发表的作品拿出来讨论,在大家共同的研讨与帮助下,不断打磨、不断完善,形成高质量的学术研究成果。学院会继续为这一论坛的举办提供便利。

    徐建刚副教授围绕《民法典》第1184条的规定,针对“财产损害与侵害财产造成的损害”“财产损害的抽象计算”“财产损害的具体计算”以及“损害计算的时间点”等具体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探讨。朱晓峰教授在点评中指出,在术语使用上,要注意“财产损害”与“财产损失”的区分。文章针对财产损害的计算,需要在体系上考虑第1184条与第1179条及第1182条的关系,要注意立法者对人身权益和财产性权益侵害后果的区分。在方法思路上,第1184条所确立的财产损害计算规则能否类推适用于第1179条,需要进一步研究。在具体观点上,抽象损害计算中的市场价格标准与证明责任的减轻之间并无必然关系;“其他合理方式”与第1182条所规定的“法官酌定”也存在体系联动,需要综合考虑。在时间点的选择上,“损失发生时”是一种立法者为司法实践提供裁判规则的必要决断,是实现法律确定性的必要选择,有其合理性。

    林剑锋书记在点评中指出,论文写作要考虑对司法实践适用的影响,尤其是要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性的方法指引。如果规则不够确定,会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实际后果。此外,也要考虑具体诉讼实践的开展,结合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请求权的选择等内容。在具体内容上,要注意诉讼程序中证明责任和主张责任的区分。

    王叶刚副教授在点评中也指出,第1184条与第1179条、第1182条的体系联动非常有必要,将第1184条规定的财产损失计算方法类推至第1182条有实际的意义,但是第1179条有自身较为特殊的逻辑,难以类推。对于“其他合理方式”的理解,不应该和法官酌定相混淆,否则会造成其适用范围过大的后果。此外,立法者对市场价格标准和其他合理方式在条文表述上有先后区别,在适用时应优先考虑市场价格标准,否则容易造成标准不统一、加害人面临的赔偿范围过大等不良后果。

    李朝晖副教授、邢会强教授针对私募基金交易中涉及未公开发行股权的市场价格认定问题也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分享,与会其他老师也积极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

    本次论坛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徐建刚

    图/康馨元

    审/刘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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