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 蒋劲松教授著作《代议法导论:基于中国人大制民主法治化》出版

    发布时间:2016/04/05

    日前,法学院蒋劲松教授的个人学术专著《代议法导论:基于中国人大制民主法治化》已经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全书共640页、68万字。该书获得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该书体现了作者采用法学思维研究代议制的学术追求,是作者近三十年代议制研究的转折之作。


    代议法是蒋劲松教授近年来着力研究的学术领域,《代议法导论》一书就是这一努力的重要成果。该书致力于开创性地以专门的部门法学即代议法学阐释代议法,概要说明代议、代议权、代议制、代议法、代议法关系等基本概念,针对我国规制代议关系的法律受制于行政法思维的现状,提出应当重视法律部门基本原则的界分价值,即法律部门基本原则使一个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区分开来。代议法以其基本原则,鲜明地体现代议法的根本价值,统领代议法的全部规范,竭力解决代议法的基本矛盾。在此基础上,该书不但揭示了代议法的实体基本原则,而且以各国宪法文本为基本依据,论证定期足时、定点、合意为各国代议法的程序基本原则,还结合我国宪法等法律以及人大制的实际运行,论证我国人大制同样受定期足时、定点、合意这三个程序基本原则支配。

    作者蒋劲松教授自1987年以来持续研究代议制度。先后出版个人独著专著《美国国会史》、《议会之母》、《中国全国人大》(英文版)、《责任政府新论》、《德国代议制》(一、二、三卷),发表独著论文《论美国国会中多数党的领导方式》、《论1995年美国预算大战》、《从应对9·11看美国两大党的执政方式》、《英国宪法终于到来的突破?——略论英国政府2003年最高法院改革协商文件和贵族院改革协商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性探讨》、《论人大代表选举的合意性质》、《代议机关委员会制度原理》、《代议问责制初论》、《被选举权、竞选正当性与竞选权》、《宪法与预算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代议制思想》、《论党委-人大关系之理顺》、《代议会期制度探究》和《政党的国法治理》等。


    自序:松之心

    读者在上:

    我在2009年出版的《德国代议制》的《绪论》中倡议“创立代议法学”,并承诺“我听从学术创新之声的召唤,将立即投入代议法学研究”。面壁六载,始有“代议法导论”进献于您。呈卷之际,诉心曲如次:

    识时代者为俊杰。我辈之时代,曰民主,曰法治,更求民主之法治化。我国民主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故而,人大制民主如何法治,实乃时代课题。

    人大制民主法治化,不独需有大批法律,尤其仰赖法律取向妥当。若欠缺法律,人大制将人变亦变;若法律取向偏颇,“人大制民主”可能名实相悖。

    人大制法律如何健全?何谓人大制法律“取向妥当”?需循两条路径辨析。一谓全球化路径。人大制民主为代议制种类之一,而代议制已普遍采行于各国,途中的学问、典故、经验、教训无论发生于何处,对他国皆有教益。现代以来,各国代议制法治化峰回路转,景象万千,但我国当今法学界未若魏源等先贤躬身穷究其奥妙,结果,世界之收获未能尽为我闻,悉为我用。二谓本土历程路径。自清末至今,我国转向代议制的历程漫漫百年。民主力量与专制势力苦斗无数回合,辅弼君权的议院终于转换为肩负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新中国的制宪者们怀抱赤诚的人民民主理想,勾勒人大制轮廓。付诸实施后,既有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的庄严场景,也出现过关停人大的年月,且即使人大制恢复常规运行以来,前行仍不免被倒车打断。可见,欲借人大制政体圆人民当家作主梦,还需由法律理顺诸多关系。法学界明了此事者已然先行先说,但研究亟待擂鼓破阵。

    士为时命死。我虽不才,尚能引上述各端之钻研为己任。为探索代议法,六年里我对自己的代议制研究方法脱胎换骨,不再由遍读百家而著一书,而是扎进列国宪法、选举法、政党法、议决规则等规制代议关系的诸法海洋,咀嚼法条,参悟法理。

    作为大学教授,我的治学套路也在与时俱变。申报国家课题,由课题而直观显示研究的水准,此乃大学的要求。我选择适应之,但仿效吃草献奶的牛精神,取铜板而报真知。《代议法导论》书稿2013年申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后期资助项目,并获准立项。此后,我回应评审专家的修改意见,并运用一年来的新得,精心修改申报稿,以免《代议法导论》污损国家课题之令誉。

    不过,这本书仅仅是“导论”,即我探索代议法的初步习得。按我的设想,此后我要写代议法各论,如《代议领导法》《代议选举法》《代议授职法》《代议立法法》《代议预算法》《代议问责法》《代议议决规则》,约十余本书。在那之后,我可望对代议法形成体系化认识。那时,我有可能写《代议法总论》,阐明代议法体系。所以,《代议法导论》只为求计于读者,讨教于方家。

    人大制法治化大业可比长江,流淌千里,福泽万民。以半百之身而执代议法为业,生命便与长江贯通,融于斯,兴于斯。我能为此实赖爱人:我妻子罗筱林是歌者,歌者热烈,而学者好冷板凳。冷热原本相斥,但我们却使二者相吸。我们的相吸构筑的屋顶下,女儿如歌(财宝)当初还在拍着小手,嚷嚷“好玩好玩!”眨眼间就齐我耳垂,跟我说《三国》了。我能为此实赖亲人:老何惧?我母亲八十有余,依然记得我的点点滴滴。病何惧?我姐姐蒋小平在癌症国里打个转,如今益发情趣盎然。我能为此实赖友人:许安标、韩大元、童之伟、吴家清、周伟、胡弘弘、罗承军、叶萍……那些雪中送炭人!

    代议法探索者  蒋劲松

    2015年4月12日于陶然亭


    目  录

    绪论

    第一章  代议、代议权、代议制

    第一节  代表、代议

    第二节  代议权

    第三节  代议制

    第二章  代议法

    第一节  代议法的客观存在及其渊源

    第二节  代议法:规制代议关系的法

    第三节  代议法的分类

    第四节  代议法: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成建制成果

    第五节  代议法的定位

    一、代议法为公法

    二、代议法与宪法

    三、代议法与议会法(国会法)

    四、代议法与政治法

    五、代议法与行政法

    六、代议法与民法

    第六节  代议法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首要部门法

    第三章  代议法关系

    第一节  代议法关系的涵义

    第二节  代议法关系的基本类别

    第三节  代议法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代议法关系的主体

    二、代议法关系的客体

    三、代议法关系的内容

    第四节  代议法关系的特征

    第四章  代议法学

    第一节  代议法学是研究代议法现象的法学学科

    第二节  代议法学是一门正在形成的法学学科

    第三节  代议法学理当成为法学的二级学科

    第五章  中国代议法的国情与使命

    第一节  中国代议法立足的国情

    第二节  中国代议法的使命

    一、不断增强领导党的人大制民主观念

    二、引导和保障人民行使民主权力

    三、增强或保持“一府两院”的人大制民主意识

    (一)不断增强政府的人大制民主意识

    (二)使法院和检察院保持适度的人大制民主意识

    第六章  代议法基本原则概要

    第一节  本书重视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的缘由

    第二节  代议法基本原则的涵义、确定及分类

    第三节  代议法基本原则的界分价值

    第七章  外国代议法的实体基本原则

    第一节  普适性实体基本原则——民主

    第二节  受政体制约的实体基本原则

    一、熔权-制衡

    二、分权-制衡

    三、监督-仲裁-保障

    第八章  中国代议法的实体基本原则——中共党委领导-人大决定-选民终决定

    第一节  中共党委领导

    一、领导:地位、权力及其主体

    二、领导权的性质

    三、中共党委领导的涵义

    第二节  人大决定

    一、人大决定的涵义

    (一)民主

    (二)集中

    二、人大决定:外部关系

    (一)人大决定与党委领导

    (二)人大决定与政府执行

    (三)人大决定与宪政审查

    第三节  选民终决定

    一、选民终决定的涵义

    二、选民终决定权的种类

    (一)作为代议制构件的选民终决定权

    (二)作为直接制的选民终决定权

    三、人大决定与选民终决定

    第九章  外国代议法的程序基本原则(上)——定期足时、定点

    第一节  定期足时

    一、代议任期

    (一)理论

    1.代议任期概念

    2.近代理论

    3.当代英国的自我超越

    (二)代议法规范

    二、代议会期

    (一)理论家们的定论

    (二)代议法规定

    1.英国1640年《三年法》

    2.其他国家的法律

    第二节  定点

    一、定点基本原则释义

    二、定点基本原则的法律功能

    (一)开会功能

    (二)规范功能

    (三)保护功能

    (四)法律上的张扬功能

    (五)会场布局的规范功能

    三、定点原则的特定要求

    (一)保障各议事议决单位各有办公场所

    (二)保障议员办公场所

    (三)为各个议会党团提供办公场地

    (四)便利选民及公众联系和监督代议机关

    第十章  外国代议法的程序基本原则(下)——合意

    第一节  代议法行为是合意行为

    一、公法行为无合意论

    二、代议法采用合意理论

    三、代议法行为遵循合意基本原则的理论意义

    第二节  合意基本原则释义

    第三节  合意基本原则对选举和再选举行为的统领作用

    第四节  合意基本原则对代议机关修宪行为的统领作用

    一、代议机关与选民的合意

    二、代议机关与国家元首的合意

    三、代议机关与政府的合意

    四、代议机关与司宪机关的合意

    五、代议机关与地方的合意

    六、代议机关内部的合意

    七、代议机关届别之间的合意

    第五节  合意基本原则对代议机关非预算类普通立法行为的统领作用

    一、议院内合意

    上  常规非预算类普通立法

    (一)总程序

    (二)法案提出阶段

    (三)法案议决阶段

    1.法定人数

    2.议决总程序

    3.院会(全体会议)与委员会

    4.议会党团

    5.辩论

    6.修正

    7.表决

    8.议决期限

    9.弱势群体

    10.议决用语

    11.否决的后果

    12.对未完成议决的法案的处理

    下  加急非预算类普通立法

    二、两院间合意

    上  两院间常规合意程序

    (一)法案提出阶段

    (二)议决总程序

    (三)辩论

    (四)修正或补充

    (五)协商(联合)委员会

    (六)两院联席会议

    (七)表决

    (八)议决期限

    (九)一院否决的效果

    (十)否决的后果

    (十一)对未完成议决的法案的处理

    下  两院间加急合意程序

    三、代议机关与国家元首的合意

    (一)与兼任立法机关一部分的国家元首的合意

    (二)与不兼任立法机关一部分的国家元首的合意

    四、代议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合意

    上  常规程序

    (一)美国宪法奠定的传统

    (二)其他国家的宪法的发展

    下  加急程序

    五、代议机关与联邦主体或地方的合意

    上  常规程序

    下  加急程序

    六、代议机关与选民的合意

    (一)常规程序

    (二)紧急法律

    七、代议机关与司宪机关的合意

    上  常规程序

    (一)事前审查权及程序

    (二)事后审查权及程序

    下  加急程序

    第六节  合意基本原则对代议机关预算立法行为的统领作用

    一、关于预算制定行为的合意规范

    (一)预算权力

    1.预算权力总体规范

    2.预算权力的配置方式

    3.行政机关预算权

    4.代议机关预算权

    5.司宪机关预算权

    (二)预算义务

    1.各方的共同义务

    2.行政机关的义务

    3.代议机关的义务

    4.司宪机关的义务

    (三)预算程序

    1.总体程序

    2.行政机关的相关程序

    3.代议机关议决程序

    4.司宪机关的相应程序

    二、关于维护预算约束力的合意规范

    (一)总体规范

    (二)基金规范

    (三)变动规范

    (四)应急规范

    (五)决算规范

    (六)审计规范

    (七)临时预算规范

    1.关于代议机关任期之内无预算期的应对程序

    2.关于代议机关任期结束后无预算期的应对程序

    3.关于代议机关被解散之际仍未制定预算的应对程序

    第七节  合意基本原则对政府执政权的统领作用

    一、政府执政权取得合意程序

    (一)主体

    1.国家元首

    2.议长

    3.一定数量的议员

    4.议会党团

    5.政府首脑人选或候选人、或政府首脑

    6.代议机关

    7.选民

    (二)权力或义务或行为

    (三)合意事由

    (四)程序

    1.代议机关只有评论权的合意程序

    2.作为备用程序的有代议机关参加的合意程序

    3.对合意程序仅有原则要求的宪法

    4.最简单的合意程序

    5.最完整的合意程序

    6.最复杂的合意程序

    7.最丰富的合意程序

    8.最具特色的合意程序

    9.其他国家宪法的特色规范

    10.期限

    (五)效果

    二、政府执政权保持合意程序

    (一)国家元首

    1.健康状况类

    2. 守法和操守类

    (二)狭义政府

    1.斥责程序

    2.不信任程序

    3.信任表决程序

    第八节  合意基本原则对代议机关紧急状态-战争状态立法行为的统领作用

    一、各国家机关的紧急权及其限制

    二、各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的程序

    三、紧急状态或战争状态宣告、立法的合意标准或要点

    第九节  合意基本原则结论

    一、合意基本原则为代议法所独有

    二、代议法遵循合意基本原则的缘由

    三、合意基本原则的实质

    第十一章  中国代议法的程序基本原则(上)

    第一节  定期足时

    一、马克思的论述

    二、宪法的态度

    三、实际状况

    (一)全国人大的会期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期

    1.法律规定

    2.实际状况

    3.改革之策

    第二节  定点

    第十一章  中国代议法的程序基本原则(下)—— 合意

    第一节  中国代议法采用合意基本原则的特殊条件

    一、党的领导

    (一)党的领导权的宪法属性

    (二)党的领导原则的完整内容

    (三)人大接受党委领导时的义务与权力

    (四)党的主张与党委行使领导权的关系

    (五)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关系

    (六)党的主张与法律的关系

    二、民主集中制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并非程序基本原则

    (二)合意基本原则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匹配

    1.理论方面的假定

    2.法律规定

    第二节  选举程序中的合意

    一、人大代表选举

    (一)合意基本原则之于人大代表选举理论和制度

    1.理论

    2.制度

    (二)合意基本原则之于人大代表选举实践

    1.间接选举

    2.直接选举

    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选举

    三、国务院总理人选的决定和地方政府组成人员的选任

    (一)国务院总理人选的决定

    (二)地方政府组成人员的选任

    1.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2.选任实践

    第三节  立法程序中的合意

    一、立法性议案的议决程序——全国人大

    二、立法性议案的议决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法案提出环节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修改国务院法律案

    1.组成人员提出修改意见与未提出修改意见之比

    2.组成人员提的修改意见的数量

    3.组成人员修改意见的采纳量和采纳率

    4.法律委员会对组成人员的修改意见是否征询国务院方面的意思

    5.被采用的修改意见的种类

    6.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以自由地提修改意见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必定通过国务院法律案

    (四)结论

    第四节  预算制定程序中的合意

    一、预算之于新中国

    1.正统认识

    2.法律规定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案议决程序

    (一)全国人大

    1.四大阶段

    2.初步审查阶段

    3.大会审查阶段

    4.主席团议决阶段

    5.全体会议表决阶段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案议决程序

    (一)人大常委会可否预审预算案

    1.预算法的初步审查规定

    2.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突破性探索

    3.县级常委会的初步审查

    4.人大常委会的初步审查之转换为预先审查

    (二)地方人大可否通过预算草案修正案

    1.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的规定

    2.修正实例

    (三)地方人大可否要求修改预算案

    1.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的规定

    2.修改实例

    (四)地方人大是否可以否决预算案

    1.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的规定

    2.否决实例

    第五节  决定权行使程序中的合意

    一、“决定权”之分类

    二、全国人大行使决定权实例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复合事项决定程序

    四、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制度

    (一)文本规定

    1.关于参与决定重大事项程序的主体的突破

    2.关于如何确定重大事项的突破

    3.关于决定程序的规定

    (二)实践

    第六节  揭示合意基本原则的意义

    一、一般意义

    二、对于中国代议法的意义

    (一)揭示合意基本原则在人大制政体运行过程中的客观存在

    (二)指出合意基本原则与领导党制度的兼容

    (三)肯定合意基本原则与民主集中制的匹配

    (四)转向有意识遵循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