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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院李轩副院长出席并主持“同命不同价、同命不同权——直面户籍制度下的歧视”学术研讨会

    发布时间:2007/09/29
          2006年4月15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共同举办的“同命不同价、同命不同权——直面户籍制度下的歧视”学术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隆重召开。我院李轩副院长以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身份出席并主持了本次研讨会。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振民、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吴革、著名中国问题研究专家胡星斗、仲大军,著名律师康健、蒋五四,著名中青年宪法、行政法学者陈端洪、何海波等法学界、经济学界、律师界知名专家应邀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者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司法解释人为地将我国公民按其户籍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死亡赔偿标准,由此导致了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在同一地点、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获得赔偿数额大相径庭的荒谬现象。研讨会中,专家学者以此司法解释为出发点,从经济学、法学的视角深入讨论了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选择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合宪性及其审查程序问题,并以此为基点在宏观层面上讨论了农民工的平等权以及我国现行二元制户籍制度的弊端等一系列关乎我国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的深层次问题。
          最后,我院李轩副院长作了总结发言,认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居民的身份和地位作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其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提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全国城乡居民上一年度平均收入作为赔偿金计算标准,以彰显公平;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任何上位法依据,存在明显僭越立法权的嫌疑;第三、此案反映出来的深层次问题在于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权缺乏必要的程序规则和监督机制,导致目前滥用解释权的现象频频出现;第四、针对目前人身损害赔偿缺乏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基础的操作规范,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适时制定侵权行为法或人身损害赔偿法,以解决“同名不同价”这种有违法治之精神实质的现象。
          据了解,全国律协将在此次研讨成果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应建议,以便逐步消除制度歧视,实现社会公正。

    (供稿人:翟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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