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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学博士生写作工作坊】郭珺:论《民法总则》第123条中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缺陷及其缓和

    发布时间:2018/03/07

    题目:论《民法总则》第123条中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缺陷及其缓和——兼论商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地点: 3月7日周三18点 808会议室

    报告人: 民商法专业知识产权方向17级博士生 郭珺
    主持人、评议人:缪因知副教授 

    内容提要:《民法总则》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确立了严格的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体现了立法者对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的科学认识,具有重大功用。但是如同物权法定主义,僵化的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不能适应知识经济社会知识产权权利扩张的需要,过分依赖立法者无法弥补立法本身的漏洞,也忽视了司法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民法总则》第123条对知识产权客体规定的缺失特别是知识产权学界普遍认可的商号客体的规定的缺失加剧了这种矛盾。从民事裁判的法源看,运用法理、行政法规创设知识产权类型或者知识产权权益虽然理论可行但是缺乏法律条件。而运用习惯法缓和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不仅符合法理,更在现实可行。惟运用习惯法缓和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不仅要满足习惯法的要件,也需满足以下三点:一是要符合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性质;二是要满足知识产权法的旨趣;三是要兼顾社会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

    【提示】本工作坊的重点不在于报告人的谆谆教导,而在于通过平等的互动讨论,进一步激发报告人的写作思路和激情。锻炼写作能力,欢迎全院师生到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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