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 财税法工作坊第42期举行 从建伟案看税法的理论与实践

    发布时间:2022/12/14

    2022年12月9日上午,中央财经大学财税法工作坊第42期通过直播平台以线上讲座的形式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长沙)税法教研部的胡邵峰老师,主题为“从建伟案看税法的理论与实践”。本次工作坊由指导老师郭维真副教授主持,法学院部分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工作坊。

    首先,胡老师带领同学们简单回顾了陈建伟一案的案情,并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四:其一,税务机关能否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独立认定案涉民事法律关系;其二,对案涉民间借贷利息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其三,对民间借贷产生的较大金额利息收入征收税款如何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其四,本案的执法主体如何认定。

    其次,胡老师分享了关于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条件。在该部分,胡老师首先从法律原则的现实意义出发,并佐之以司法案例对该点进行了详细说明;而后又论证了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冲突,并指出实质课税是必须容忍的例外,而非一种原则;最后,点明实质课税原则是量能课税的体现,并从适用领域和适用程序两方面对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进行了梳理。

    再次,胡老师分析了民间借贷利息收入的可税性,比较了可税性与应税性、法律的制定与法律的实现之间的异同,并进而得出结论——收不起来的税,就不是税收!在该部分,胡老师还从法教义学的角度对《征管法》第52条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52条存在标准不统一、标准不科学的问题,并进一步以纳税人的主观形态为标准尝试重构了关于追征期的规定。在该部分的最后,胡老师又对民间借贷利息收入征税的公平性进行了考量,并启发同学们应重新审视司法和行政的关系。

    最后,胡老师又简单分享了本案中涉及到的税务执法主体的识别、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问题,以上观点属于对现有研究陈建伟案视角的极大创新,拓宽了同学们的研究视野,启发了同学们的研究兴趣。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本期财税法工作坊圆满结束!

                                                              文/图 孟一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