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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法工作坊第38期 民法典研究与法学方法论(三)

    发布时间:2023/04/17

    2023年4月6日下午13时30分至17时,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第38期私法工作坊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913如期举行。我院徐建刚、武腾老师和三十余名同学研讨《民法典》的前沿问题和法学方法论的若干问题。本期工作坊采取线上直播与线下研讨同步举行的方式,由周志远、王长豫、吉心颖、凌静、李泓韬和贾赫宇六位同学进行汇报。

    周志远同学分享的题目为《论〈民法典〉第三人代为履行之要件》。该文围绕《民法典》第524条之要件,整理该条于理解与适用中的疑义,分析要件背后的利益衡量,提出相对妥适的解释论方案。徐建刚老师指出,文章还应强化各个部分的问题意识与说理,既有的标题、结构、行文还不够清晰明了,具体的观点结论还需要推敲。武腾老师指出,文章还应进一步参酌优秀论文花时间进行改进。

    王长豫同学以《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为题进行了汇报。该文从如何认定违反提示说明义务入手,探讨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部分格式条款“未订入”后合同整体效力的认定,通过借鉴比较法经验,总结司法实践的处理经验,以求在实践中填补该领域的空白。徐建刚老师指出,对司法实践中法官“跳跃裁判”而回避的关键部分,作者应进行详细分析并予以补充。武腾老师赞同了徐建刚老师的观点,建议将论文案例丰富、砸实,加强文章论点与案例的衔接。

    吉心颖同学分享的题目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6条的解释论展开》。文章以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和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联系与区分为主线,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6条的规范目的、适用条件以及法律效果展开讨论。随后,大家就强制缔约的义务来源、数据换给付的正当性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武腾老师指出文章部分观点论证需要加强,结构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李泓韬同学以《次级法源:行政规则》为题进行了读书汇报。报告人将视角聚焦于第三章第一节,以法源的三分理论即“基础性法院——次级法源——软法”作为开端,尔后将书中关于行政规则的论述对应于中国的法律体系,指出其表现形式为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且主要分析了其分类及法律地位。报告人还以“武汉市国营严西湖渔场诉国营武汉船用机械厂等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论述了公法和私法义务的关系。徐建刚老师肯定了报告人的观点,引导大家要将法学方法论与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结合起来一同研习。

    贾赫宇同学分享的题目为《法发现中的法官法》。报告人将视角聚焦于第三章第二节,分析了法源理论二元论与三元论的争辩、习惯法的地位以及次级法源理论。同时重点分享了对于自习惯法地位的研讨,主要包含习惯法的定义、习惯法得以确立的条件以及拒绝承认习惯法法源地位的后果等问题。报告人指出,不排斥法官法在大量裁判适用,具有普适性后,转化为习惯法,习惯法是长期存在而较为稳固的法官法,但不能将全部的法官法均置于习惯法的地位,习惯法的普适性高于法官法,两者都是次级法源。徐建刚老师以瑞士民法作为比较对象,指出了习惯法和习惯的区别。

    凌静同学以《外国法判例对法发现的意义》为题进行了汇报。报告人将视角聚焦于第三章第四节,主要包含义务性的比较法解释、任意法比较的案例类型、外国法判例的法属性三个部分。报告人指出,德国法承认制定法和习惯法为正式的法源,但不承认联邦宪法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的判例的正式拘束力,司法判例不等同于法律规范本身,有拘束力的不是判例本身,而是在判例中被正确解释或具体化了的规范。报告人同时论述了我国法制度下判例的法源地位,并以指导案例107号之裁判要旨“……综合考量其他国家裁判对《销售公约》中关于根本违约条款的理解……”为例加以补充。徐建刚老师指出了欧盟法独特体系下外国判例对于成员国国内法环境的影响,以及判例与目的解释在论证效果上的相似性。武腾老师建议可以在知识产权和反垄断领域参酌一些裁判中涉及外国判例的案例。

    至此,我院第38期私法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文/孔繁启

    图/钟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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