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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大利布雷西亚大学司德法(Stefano Porcelli)教授为我校研究生作专题讲座

    发布时间:2026/05/21

    5月19日下午,在我校研究生课堂嘉宾讲学支持计划的支持下,意大利布雷西亚大学司德法(Stefano Porcelli)教授应邀为我校师生带来主题为“合同的起源及原因的作用”的专题授课,我校法学院副院长殷秋实主持,张小平副教授及2025级法律硕士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司德法教授以中外合同理解与应用的差异为切入点,明确中国合同制度移植自欧陆体系,随后从“善良”这一核心价值出发,详细辨析了公平(aequum)与平等(aequalis)的内在关联,为后续讲解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术语解析环节,司德法教授介绍,合同“Contracturs”一词源于“Cum-trahere”,其概念经历了从生活层面到专业法律术语的演变。为帮助听众更好地理解背景,教授结合地图讲解了罗马的发展历史,清晰呈现了罗马合同制度产生的社会环境。他指出,在形式主义时代,合同主要源于口约,债务人同意即可成立债权债务关系,随后逐渐发展为需具备特定动作和言语的订立形式,且形式要求极为严格,只有符合规范才能认定合同成立。随着罗马政权的扩张,社会活动日益复杂,原有严格的合同形式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此,罗马统治者对立法进行修改,包括赋予奴隶自由身份等,这些规定虽较为简洁,却为合同制度的完善迈出了重要一步。


    讲座中,司德法教授重点介绍了合同制度的关键发展节点。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提出了合同的一般概念,为制度规范提供了理论支撑;教授还展示了一份古老合同,该合同以多种语言约定,既体现了罗马的文化多元性,也反映出罗马政权内部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对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罗马规定裁判官拥有“说”法律的权力与义务,用以补充和辅助市民法,明确契约可通过纯合意方式成立,也可基于意向不一致而消灭。乌尔比安则在《论告示》第II篇中首次提出契约概念,正式将合意确立为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

    司德法教授进一步讲解了合同制度的后续发展:中世纪时期,教会法对合同进行了补充解释,将违约视为造孽;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法学家进一步发展了合同概念,国际法学先驱格劳修斯也为此作出了重要贡献。值得注意的是,直到《共和三年草案》出台前,拿破仑民法典均未将赠与纳入合同范畴,该草案首次将赠与界定为合同,此后欧洲多国法学家相互学习、交流,不断丰富合同内容,双务合同也在这一阶段逐步形成。

    司德法教授总结道,时至今日,合意已成为合同订立的核心要素,基于双方合意订立的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原则也成为现代合同制度的重要基础。

    殷秋实老师张小平老师对司德法教授的讲座进行了总结并指出,在民法的学习中,在法学教育层面,学习罗马法契约演进史的价值在于帮助法律人理解现代法条背后的底层逻辑。没有对罗马法契约制度的理解,就很难真正把握两大法系在合同法领域分歧的深层根源。

    本次授课活动最后,殷秋实老师向司德法教授颁发“研究生课堂嘉宾讲学支持计划”纪念证书,感谢其对我校研究生的专业指导。在师生们热烈的掌声中,本次授课活动圆满结束!




    文/图 孙澜、董晓薇、贾若凡

    / 沈健 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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