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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制日报]郭锋:既持有非流通股又持有流通股——雅戈尔特定股东能否参与股改投票

    发布时间:2007/09/30
          国内服装纺织业龙头上市公司雅戈尔,近期的股改方案遭到流通股中小股东的强烈质疑。很多流通股中小股民认为,从目前股改情况看,流通股投票率普遍很低,一般在20%-30%左右,而且雅戈尔的流通股很分散,第一大股东宁波青春服装厂在表决中拥有绝对优势的话语权。如果允许这部分流通股参与表决,不能真实反映流通股股东的意愿,宁波青春服装厂应回避表决。对此问题,我校法学院郭锋教授接受了法制日报的采访。
          郭锋教授认为,在一个法人同时持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情况下,如果该法人对上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主要是通过大比例持有非流通股股份实现其控制权),则必然会存在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可能会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其他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在此情况下,虽然其作为流通股股东的权利不得被他人非法剥夺,但出于公平起见,该法人主动放弃作为流通股股东的投票权是理所当然的。但该大股东放弃股改表决权并不是惟一的选择,如果在股改方案设计中采取其他有效的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的措施,并能得到流通股中的中小股东认可,则亦是可行的选择。比如,在支付对价上能够让绝大多数中小股东普遍满意且不持异议;其他流通股股东不要求该法人回避表决等。
          针对“如果不允许上述大股东参与股改表决,是否违背股改初衷”的疑问,郭锋教授表示,同时持有法人股和流通股的大股东放弃流通股股份在股改中的表决权,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其他中小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大股东利用其实际控制权操纵股改方案,从而有效的平衡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系,最终实现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目的。因此,大股东放弃流通股股份的表决权与股改的政策目标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而由于股东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不得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合同约定予以变更和废除。因此,即使是在股改过程中,证券监管部门也不得违法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剥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法人在持有流通股股份情况下的投票权。但为了平衡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处于优势地位的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中损害中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证券监管部门或者交易所可以出台示范性规定,引导或者鼓励法人股股东放弃流通股股份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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