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 [检察日报]李轩:尽快全面推行移动通信实名制

    发布时间:2007/09/30

                                         

         据报道,旨在封杀有害短信的“手机实名制”脚步正在逼近。支持者认为,实行“实名制”能节约现有号码资源,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违法短信问题。反对者担心手机卡实名制泄露私人信息,而且实名制将涉及近3亿用户,工程太庞大。


    手机实名制须依法慎行


    □江苏省南通市人大代表 陆嘉祥


          笔者认为手机实名制必须依法慎行。首先,手机实名制涉嫌扩大公权力,侵犯公民私权。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在修改宪法时,包含通信权和言论权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被列于“国家机构”之前作为第二章,体现了立法者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若实施实名制,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很容易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同时,这种举措增加了政府控制社会的权力,有违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初衷。事实上,短信诈骗犯罪的危害并没有严重到公众为了对付短信犯罪而宁可牺牲个人隐私和通信自由的地步。


          其次,在假证泛滥的情况下,仓促实行手机卡实名难免会重蹈银行卡实名的覆辙。从打击包括诈骗在内的犯罪出发,2000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但储蓄实名制并没有对打击包括短信诈骗之类的犯罪发挥太大的作用!由于银行职员鉴别身份证真伪的唯一手段就是观察上面的照片跟存款人是否一致,犯罪分子往往先用假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而后通过短信群发器或群发软件发送大量“中奖”之类的诈骗短信,然后从各地的自动柜员机上取出赃款,银行账户“名”不副“实”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实施手机实名制可能会出现同储蓄实名制一样无功而返的情形,这对治理短信诈骗来说等于隔靴搔痒。


          此外,短信诈骗关键在于银行卡而不是手机卡。因为银行卡所对应的账号是被骗者汇款的去向以及骗子取款的来源,是短信诈骗的实质所在,而手机卡只是诱骗的工具,所发出的成千上万条短信中只有部分人“中招”,满天撒网,遍地播种,收获甚少,因此应重点将银行卡列为治理的对象。


          再次,可以有其他手段打击和防范短信诈骗。事实上各地警方也成功地侦破许多大案。广大群众对于诈骗短信,不信不传,此类短信终究因无市场而绝迹。


          第四,也有选民担心,运营商把所有用户的身份证资料都掌握在手,可能会泄露用户的隐私。使新的骚扰降临到手机用户头上。


    尽快全面推行实名制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李轩


          笔者对实名制持坚定拥护态度,理由很简单:实名制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遏制借助移动通信工具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安全。


          其实,很多人似乎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中国在移动通信业务开展之初就是实行实名制的,直到现在按月付费的移动通信业务仍然实行的是实名制,只是在最近几年兴起的预付费移动通信领域没有实行实名制。


          预付费移动通信业务的一个最大优势就是其入网和使用的便捷性,所以它一推出就成为社会大众尤其是年轻一族的新宠。人们在享受移动通信带来的方便和快捷之时,问题随之而来:垃圾短信、违法短信满天飞;利用不记名的手机、小灵通号码实施诈骗或进行非法交易的现象日益严重。毫不夸张地说,手机卡不受约束的流通甚而泛滥已经成为一个巨大的社会隐患。正是在此背景下,移动通信实名制被提上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不过反对的声音也随之接踵而来。概括有二:一是泄露个人隐私,二是增加交易成本。在通讯自由与社会安全之间,应当如何权衡?这是值得慎重考虑的问题。有论者断言,自由与秩序、效益与安全已经成了移动通信领域不可调和的一对矛盾;孰轻孰重,有赖立法者从满足社会最大需要的角度全面予以考量。


          的确,就如政治是社会力量妥协的产物一样,法律也是立法者对社会利益进行权衡和分配的产物。有关当局决意全面推行移动通信实名制,显然是立法者权衡利弊的结果。笔者以为,在不同价值追求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社会安全成为立法者的首选对象,这完全符合普通大众的利益。


          看到有媒体在拿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隐私权说事,笔者在惊喜于公众和媒体的宪法意识、权利意识有了进步的同时,也惊讶于“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登记就是侵犯通信自由”的论点。笔者不禁要问,在类似的情况下,如开发商要求购房要进行身份登记,是否就侵犯了消费者居住自由和隐私权呢?又如银行要求开立银行账户进行身份登记,是否就侵犯了储户储蓄自由和隐私权呢?甚至从相反的角度理解,对那些已经实行并且还在继续实行实名制的固定电话、按月付费的移动电话的用户,其通信自由和隐私权是否就已经被侵犯了呢?答案显然统统都是否定的。不仅如此,正是由于实名制的实施,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既然在所有这些与社会安全或重要财产相关的领域实行实名制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我们有什么理由拒绝在移动通信领域全面推行实名制呢?


         在笔者看来,其实我们现在不应该讨论什么要不要搞实名制的问题,而是应该追究当初有关部门推出预付费移动通信业务时为什么绕开了实名制——原因恐怕很简单:商业利益的最大化使然。反正话费已经预付,资费用完不再充值我就停机,只要能够节省成本、便于销售,运营商哪管你什么实名制还是非实名制!所以,抽丝剥茧,我们不难发现,实名制最大的阻力在于商业利益!移动业务的经营者们除了遮遮掩掩地表达出实名制将会增加其运营成本、分流其客源之外,更多的是假借消费者的立场大声疾呼不要妨害自由消费。亡羊补牢,未为晚矣。我们决不能因为运营商经营成本的增加、消费者手续办理的麻烦而忽视社会公共安全。呼吁尽快在移动通信领域全面推行实名制。


    □主持人: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 周建明


    观点一:有必要


          曹厚智(重庆綦县) 不实行实名制存在极大的弊端 一是为发送垃圾信息提供了便利;二是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三是浪费资源;四是不利于对手机用户的管理。


          刘家华(湖南郴州) 实行“实名制”不但能节约现有号码资源,也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建立个人通信市场发展所必需的信用体系的需要,可以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享受更为安全可靠的电信服务。


    观点二:没有必要


          徐正秀(辽宁东港) 不能因噎废食。三亿多用户中,利用手机发送不良短信的毕竟只是少数,并且现在要想追查个别违法犯罪分子已经不是什么难事,没必要劳师动众。其次,手机的确包含了不宜公开的个人隐私,公民这些宪法权利显然也不能简单地被一个普通法律或解释所改变。我们需要加强的是电信行业的规范和管理,而绝不是通过对绝大多数公民合法权利的限制以达到纠正个别违法行为的目的。


         焦罗(中国矿业大学)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是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要求与体现,实行手机实名制无疑与这一理念相悖。


    观点三:可行,但要慎重处理


          滑力加(内蒙古呼和浩特) 在推行实名制时,不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由于工作量大,运营商应当稳步进行,不应当把推广实名制的费用加到消费者的身上,也不能图快而影响消费者的正常使用。另外,还应当明白,实名制不是什么“灵丹妙药”,违法犯罪的手段会不断变化。


          张晓晖(黑龙江虎林) 推行实名制,是保护手机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但也应当看到,推行手机实名制还存在着诸多现实困难。比如假身份证问题,经销商受利益驱动而对实名制阳奉阴违的可能性问题,保障私人信息不被泄露等问题。因此推行手机实名制只有多管齐下,否则可能因收效甚微而名存实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