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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学位论文写作、指导与预答辩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9/03/07

    2019年学位论文写作、指导与预答辩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提高学位论文指导和写作水平,结合学院往年论文预答辩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发布本意见。

    一、全体研究生导师、各预答辩组组长及预答辩组成员务必高度重视预答辩工作,悉心指导、从严把关,为学位论文进一步的修改、指导以及答辩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导师应当加强对论文稿的审核。导师在指导和审核过程中,应当着重论文问题凝练不充分、资料归纳和引述不全面、结构不合理、论证不全面、存在明显知识错误或者逻辑错误、有学术不端之嫌等问题。存在前述问题,情形严重的,导师应当不予签字,预答辩组有权拒绝该生参与预答辩;导师及预答辩组也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学院记入重点关注名单。

    三、导师和预答辩组应当对论文形式规范性保持高度关注,严格要求学生避免出现文字书写、标点符号、版式等方面的问题。

    导师和预答辩组应当高度关注论文中展现出的学生的专业功底和基本素养。坚决杜绝常识性错误、逻辑错误、病句。

    四、预答辩组对论文选题原则上不再进行重复审查。但开题后更换题目的学生应主动就此做出说明。对于预答辩组组明确提出选题不当、而学生并未调整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学院。学院分管领导将与其导师就此进行交流。

    确因学生过错导致选题没有及时调整的,学院将把相关情形记入重点关注名单。因导师原因导致选题没有及时调整、最终没有顺利通过答辩的,学院将作为相关考核依据。

    五、预答辩组应当着重审核全文的逻辑结构合理性;论述我国的法制的不足和对策、参照比较法或学说时,应当在具体法律点上彼此关联对应。

    对论题下各具体问题的梳理与凝练进行严格把关。论文应当对所研究的论题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进行全面梳理和把握,提炼真问题。对问题的归纳应当全面,不能仅提及自己赞成或者反对的观点。各具体问题之间应当具有内在逻辑性。

    注意围绕权利义务责任等基本法学范畴展开论述,提倡大量引用各类法律渊源,做到言之有据。避免写成经济、金融、商业等领域的制度实践描述。对缺乏问题意识、全文逻辑结构不合理、具体论点归纳不到位、不全面、相互之间欠缺逻辑关联关系的论文应予着重审查,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不予通过或者通报学院记入重点关注名单。

    六、预答辩组注重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论文对比较法、学术史、法治实践等的梳理,必须围绕论题或者各凝练化的具体问题展开,禁止空泛地进行梳理或者比较。比较法的讨论,不仅要引用相关国家法典,更应当引述其判例或者主流学说。原则上不得单纯引用法典条文进行比较法上的讨论。提倡以具体论题为分类标准的比较法研究,反对简单按国别罗列法制或学说的写法,比较法部分应有小结性的结论。

    七、预答辩组应当着重了解学生在论文中进行的创新、注意论文的理论深度。创新既可以体现为结合课题研究实践提出的新发现、新观点、新见解、新设想,也可以体现为新的问题挖掘、新的研究方法、新的论证角度、新的实践总结、新的资料收集。论文不是实务部门的对策研究或者案例综述,应当具有一定的理论总结、体现思考深度。

    硕士论文写作提倡知识性,以吸纳、理解学科主流学说为原则。创新必须是在扎实的已有知识基础和理解力之上的创新。在学生缺乏必要的学识基础时,不提倡选题和立论的标新立异;在相关学界积累尚不充分时,反对让学生盲目跟进热点;应避免肤浅地批评现行法制或主流学说、避免肤浅空洞地提出立法修法建议。

    对于缺乏创新和理论深度的论文,应当不予通过或者通报学院记入重点关注名单。

    八、导师和预答辩组应当对论文引证保持高度警觉。对于刻意通过改变语序、制造病句等方式规避学术不端检测的,一经发现,可以立即终止预答辩程序或者通报学院记入重点关注名单。

    九、参与预答辩的学生应当就预答辩组的问题、意见等详细记录并以书面方式向导师反映。研究生导师应当尽量出席自己指导的研究生的预答辩,如不能出席,应在预答辩后三天内与学生面谈。对于预答辩组相关的反馈情况,导师应充分尊重,对其中的问题应当高度注意,在详细了解预答辩组意见的基础上指导学生对论文进行相应的修改。

    十、学院将向各预答辩组通报重点关注名单。对于论文写作过程中已被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学生,导师和预答辩组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及时纠偏,确保未真正达到学位论文和毕业论文标准的论文不成为风险爆发点。

    十一、对于预答辩过程中各预答辩组反映的问题,学院将及时了解、跟进,对于比较普遍的问题将及时通报全院,并通过约谈等方式及时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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