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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11/12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2011年3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有关财经纪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本着“增收节支、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计划管理、合理使用、节省支出”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

    第三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一支笔”审批制度。

    情况紧急时,院长可授权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对财务支出进行审批。

    第四条 学院实行会计与出纳相分离制度。会计与出纳分专人负责,分设保险柜,保管相关资料、凭证和现金。

    第五条 学院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所有经费收支,都应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从学校账户收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学院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七条 学院财务支出实行分工负责、三级把关制度。

    对于经常性支出,应先由分管副院长就支出的正当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之后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进行报销预核,最后由院长审核签字。

    对于经常性重大支出,需事先填写学院重大事项审批表,并经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和一把手最终审批。

    第八条 对于学院有关财务制度没有规定的临时性大宗财务支出,需经过学术委员会或院务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个人可以向学院借款。借款用途仅限于出差、教师或学生到校外治疗重大疾病或学院重大活动经费预支等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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