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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11/23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经2018年11月22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18-2019学年度第一学期第3次党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关于坚持和完善北京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京教工〔2018〕38号)和《中央财经大学章程》《中央财经大学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校党字〔2018〕68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依靠师生员工共同推动学院事业发展,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党委履行党章、党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院长行使职权,保障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学院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有关工作,负责学院内设各职能部门和所属教研室、研究机构等机构负责人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做好人才队伍规划,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在人才引进、培养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教职工聘用、管理、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工作中,把好政治关、师德关。

    (三)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基层党支部的领导,强化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亲和力和针对性,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五)领导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支持其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

    (六)做好学校党委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议成员为学院党的委员会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其他行政领导、教工党支部书记、学院办公室主任、分工会负责人、团委书记等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不参与表决。

    第六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违纪处理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八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委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对提交学院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应充分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方案。

    (一)重大问题应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充分沟通酝酿,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

    (二)涉及人选推荐、内设职能部门和教研室、研究机构等机构负责人选任等有关议题,在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四)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党委会议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  在讨论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议题时,有关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会议讨论的事项在未公布前不得外传。对党委会议讨论的情况,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于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的个人意见,参会人员须严格保密。如违反会议保密制度和纪律,应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原始记录应包括议决事项、参与人员及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记录应客观、详实、准确,会议的原始记录及有关材料要存档备查。会后应就议决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审定,依有关规定公开。对未能出席会议的会议组成人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讨论重大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五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文件和重要决定、指示精神。

    第十六条  讨论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人才队伍规划、引进、培养等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工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讨论决定党的建设重要事项,研究分析问题,定期听取基层党支部工作汇报。

    (一)研究制定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

    (二)研究分析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讨论如何加强班子自身建设,推进落实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

    (三)研究如何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定期听取各党支部工作汇报,指导和监督党支部选举,审批选举结果,督促和帮助工作薄弱的党支部改进工作;

    (四)讨论决定内设各职能部门和所属教研室、研究机构等机构负责人选拔、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等重要事项,其他涉及干部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党内表彰及向上级推荐人选的有关事项;

    (六)讨论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理、违纪党员的处理等事项,并根据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七)讨论决定党务公开等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第十九条  研究统一战线工作,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等工作的重要事项,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具体程序包括会前调查研究、沟通酝酿、确定议题,会上集体讨论、审议决定,会后上报、传达决议等环节。

    (一)党委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与书记沟通后提出议题,学院办公室汇总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学院办公室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参会人员,并将议题材料及时呈送会议成员。会议成员要认真研究议题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二)议题材料要经充分调查研究而形成。涉及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书记和有关会议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无重大分歧后,方可提请上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或临时动议,一般要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请上会。对于推荐干部、任免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等事项,要提前在书记、院长、纪委书记等相关院领导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办学重大事项,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

    (三)对于需要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迅速作出决定的事项,书记应及时会同会议成员和有关院领导正确处理,并在事后向会议报告。

    (四)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的提出人报告情况或方案,然后展开讨论,参加人员要逐一发言并有明确表态,书记在末位表态;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

    (五)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学校报告,请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议决事项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表决采取口头表达、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形成决议。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

    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对于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成员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应在会议记录中客观如实反映,并可向上级组织反映。会议成员若对会议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重新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如有党委委员动议复议,须征得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方可提交会议根据决策程序复议。

    第五章  决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党委会议决定、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根据党委委员的分工或由会议指定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党委应做好督促检查,相关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会议汇报。

    第二十八条  对学院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或会议决定的事项需变更、调整,要及时按照决策程序提交学院党委会议再行研究或复议。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按照公开范围及时公开,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会议公告可在学院主页发布,更好地发挥学院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党委会议记录及会议研究的相关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篡改、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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