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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在校生个人疫情防控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09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教育系统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提出的“五个一律”工作部署、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教育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央财经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9号)》和《中央财经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实际,对我院管理的各类全日制在校生在疫情防控期间报告个人疫情防控信息的行为,规定如下:

    一、在校生应当按照学校和学院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范围,如实报告个人健康情况、所在地及其变动情况等要求报告的个人疫情防控信息。

    二、在校生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告个人疫情防控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学院内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纪律处分,并按规定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二)取消学院评选或者推荐评选的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等的评选推荐资格;

    (三)担任学院学生干部职务的,按程序免职或者撤职;担任学校有关社团学生干部职务的,相关情况通报职务任免单位;

    (四)列入学位论文持续重点关注范围;

    (五)在访学交流、升学、就业时,如实向申请学校、拟录取学校、就业单位说明相关情况;

    (六)在校生就读期间有工作单位的,通报所在单位;

    (七)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三、不按规定上报个人疫情防控信息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前完成“疫情防控通”每日信息填报,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疫情防控通”每日信息填报中所填写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三)未经学院和学校批准,擅自返京、返校的;

    (四)故意隐瞒、谎报、迟报有关信息,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上报个人疫情防控信息的情形。

    四、拟采取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措施的,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疫情防控工作小组提出建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后决定。

    五、本办法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疫情防控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20年4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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