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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法工作坊2016-2017学年第1期举行 主题为“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6/11/13

    2016年11月9日下午,中央财经大学私法工作坊2016-2017学年第一次专题研讨活动在丁香园314室举行。本次活动分为上半场和下半场,主题是“脸面与尊严: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界限——以王某某和马某离婚诉讼案为例”,指导老师是法学院朱晓峰副教授。

    在由朱晓峰老师简要介绍了私法学工作坊的宗旨、要求以及具体活动安排等事项后,本次研讨活动正式开始。

    首先,朱晓峰老师通过某娱乐明星王某某利用网络公开其妻马某与经纪人宋某出轨一事引出民法学中十分重要而又难以准确界定的概念——人格尊严以及与之相关的面子、隐私和名誉权等。在从具体事例中引导出这些概念问题之后,朱晓峰老师以德国法关于人格尊严权的理论和实务以及英美法的有关思想为基础展开初步的论述与说明。

    接下来,同学们根据指导老师事先提供的文献资料、讨论的具体问题以及相应的案例,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有同学从人格尊严的定义切入,他认为人格尊严代表着人作为人最基本的独立、自由以及幸福,尊严对于每个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脸面对于个人影响的程度较之尊严更轻。在此基础上,有同学提出,人格尊严具有普适性而面子是具体的、因人而异的,人格尊严涉及人确定为人的基本内涵并且适用于任何人,面子则往往在不同的人之间有不同的体现。针对人格尊严过于抽象而难以适用的问题,有同学认为,应该在个案中对人格尊严进行类型化,具体到名誉权、隐私权等。还有的同学认为王某某利用网络爆出妻子与经纪人出轨的行为侵犯了马某的隐私,因为王某虽然可以随意披露自己的隐私但同时也造成马某隐私的暴露,他的行为构成了对马某隐私的侵犯。

    就争议中的问题,朱晓峰老师补充认为:各国文化观念的差异导致人格尊严的界限不同,同样是出轨中国人认为这对男性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而某些国家则不认为出轨会对人的人格尊严产生损害。针对面子与人格尊严的关系,朱老师指出,面子评价比人格尊严范围更广,面子是个案的东西,且尊严的评价要求更高涉及人的基本价值;同时,人格尊严与面子都存在界定模糊,它们的内涵外延都在不断变化发展的问题,需要通过引入类型化的方式认定。最后,朱老师还就名誉权与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分别谈到了名誉权保护中的事实陈述与价值判断标准,隐私权保护中的空间界限理论,从不同的层次道出隐私的保护界限。

    正如朱晓峰老师所说,私法工作坊研讨活动能够激起同学们对民法的热情与兴趣,更重要的是同学们在兴趣之下用心体会与学习。本次活动不仅让同学们通过思考、交流学到了更多的知识,而且进一步培养了对民法的兴趣与热情,活动圆满完成。

    探讨交流的过程是一个思想交锋的过程。私法研究工作坊的交流活动不仅能让同学们在讨论研究中收获更多的法学知识,而且能进一步培养法律人的人文素养,锻炼并提高法学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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