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 讲席教授Mel Marquis谈欧洲竞争法中的私人实施

    发布时间:2016/10/31

    2016年10月17日晚,欧洲大学学院Mel Marquis教授在学院南路校区学术会堂南楼307室做了题为“欧洲竞争法中的私人实施”的学术演讲。法学院院长助理沈健博士主持讲座。维也纳经济大学法学院的交换生及我校法学院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并与Marquis教授就某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Marquis教授以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关于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为例子,并结合公共实施(public enforcement)的实践效果,指出私人实施(private enforcement)在竞争法中的重要地位。欧洲竞争法同样有关于私人实施的规定,然而私人实施在欧洲的发展却十分缓慢。对此问题,Marquis教授主要通过对欧洲竞争法的历史梳理予以解释。


    对于欧洲竞争法中私人实施的现状,Marquis教授详细介绍了欧盟的2014/104/EU指令(Directive),并从四个方面进行讲解:(1)该指令欲实现的目标有二,其一是提高私人实施的效用、保护竞争,其二是协调私人实施与公共实施;(2)在补偿(compensation)方面,该指令强调受害人有权获得所有损失的补偿(full compensation),希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补偿不足问题,同时也需避免过度补偿的发生;(3)该指令建立了证据开示制度(Disclosure of Evidence),原告有权请求法院要求被告或第三方提供其拥有的与损害有关联的证据;(4)该指令还明确了执法机构的侵权判定(infringement decision)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这是协调私人实施与公共实施的体现。

    最后,Marquis教授针对欧盟的2014/104/EU指令中有关私人实施的规定进行评价。其认为目前欧盟的私人实施制度在有效性方面仍有欠缺,例如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具有突出效果的集体诉讼在2014/104/EU指令中并没有规定;该指令对大企业而言比较有利,而小企业及个人因诉讼费的压力仍很难得到救济;等等。在对欧洲竞争法进行总结的同时,Marquis教授亦表达了对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现状的看法。其指出,当前我国相关案件的数量较少,且以受害人败诉或起诉被驳回为主。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制度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相关规定在适用时需要细化。


    本项目由中央财经大学国际合作处的“2016年度中央财经大学‘中财讲席教授’项目”支持,项目编号:ZCJX20160006。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