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4日晚,欧洲竞争法与竞争政策论坛EU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Workshop主席、欧盟竞争法专家Mel Marquis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101教室同我院师生进行主题为《欧盟竞争法与知识产权——基本原则与滥用支配地位“拒绝许可”行为(EU competition law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Basic principles and refusal to license as a form of abuse of dominance)》的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共涉及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竞争法的简要概述。Marquis教授带领同学们回顾了中国《反垄断法》与欧盟竞争法中相关核心条文。第二部分:解读欧盟竞争法与知识产权间的关系,对相关立法进程予以简要的介绍,引出核心讨论问题“在例外情形中,竞争法将阻断知识产权的保护”。第三部分:引用三个典型的欧盟案例论证上述观点。这三个案例分别是1995年的Magill案、2004年的IMS Health v. NDC案与2007的年Microsoft案。在Magill案中,被告在爱尔兰经营三家电视台,其节目表受到著作权的保护。Magill想要获得三家电视台节目表的著作权许可,将节目表进行汇总编排后再提供给观众,但却遭到了被告的拒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拒绝许可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出竞争法阻断知识产权保护的例外情形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被拒绝的许可是无法被其他许可所替代的;(2)拒绝许可的行为阻碍了新产品的出现;(3)拒绝许可的行为排除了二级市场上的竞争;(4)无正当理由支持拒绝许可的行为。在第二个案件IMS Health v. NDC中,法院同样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前后两个案件的情形存在很大差异。第一个案件中原被告分属于二级市场和一级市场,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而第二个案件中原被告是直接竞争对手。在第三个案件Microsoft案中,与前述案件亦存在差别,在Magill案中法院提到被告的行为阻碍了新产品的出现,而Microsoft案中相关产品已然存在,法院依旧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讲座第四部分:个人观点阐述。Marquis教授基于以上三个案例,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从欧盟法的视角来看,知识产权法处于“二等公民(second class citizen)”的地位。
研讨会上,同学们纷纷踊跃举手发言,提出自己的疑惑和见解,Marquis教授一一予以解答。Marquis教授的讲解为同学们学习竞争法带来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有助于同学们理解竞争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
本项目由中央财经大学国际合作处的“2016年度中央财经大学‘中财讲席教授’项目”支持,项目编号:ZCJX20160006。
(文/章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