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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19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发布时间:2019/09/29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质量,根据《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6〕141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对象

    我院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二、评选名额

    我院2019年国家奖学金评选名额4名。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所有基本条件和至少一项附加条件的,可以申报: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诚实守信;

    3.上一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所有考试无不通过课程;

    4.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附加条件

    1.上一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和素质评价总成绩居于班级排名10%(含)以内;

    2.上一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和素质评价总成绩居于班级排名10%-30%(含),在以下某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有相关材料证明的: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或者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四、评审

    (一)学院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根据校发工作要求,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各项工作。评审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徐颖(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

    副组长:李伟(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

    成员:李朝晖(法学16-1班主任)、安新宇(法学16-2班主任)、吴晓丹(法学16-3班主任)、张琪(法学17-1班主任)、郑人玮(法学17-2班主任)、沈健(法学17-3班主任)、周游(法学18-1班主任)、武腾(法学18-2班主任)、马静远(法学18-3班主任)、张(本科教务秘书)、尹力沉(学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张瑞佳(团委负责人)、康馨元(新生辅导员)、周嵩(学生代表)、杨雨婧(学生代表)。

    注:若评审小组成员中的学生代表申报此奖项,该学生代表本人应当回避。

    (二)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成绩和素质评价的班级排名比例都取整,不能使用四舍五入;

    (四)所有奖项仅限在2018-2019学年(即: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7月13日)期间获得的,并且应当附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或证明;

    (五)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转专业的学生在原学院申请、评审;

    (六)学院接到相关工作文件后,在学院网站发布评选公告。凡符合条件的学生皆可申报。教学秘书和辅导员负责资格审查,学院评审小组召开会议进行统一评审。

    (七)评审小组确定初审名单后报送学校助学服务中心,由助学服务中心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终审和公示。

    五、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终审名单递交教育部,经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并将获奖证明放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要在学习生活中起到榜样示范作用,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对身边的同学和低年级的同学发挥“帮扶带”的作用。

    六、本细则的解释权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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