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026商法学研究工作坊
第5期
(总第55期)
【活动议题】商事外观主义在隐名股东执行异议诉讼中的适用
【参考案例】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再审案,案号:(2024)鲁01民再123号
【时间】2026年5月17日(周日)18:30-21:00
【地点】学院南路校区主教110教室
【研究团队】
杨佳慧(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3级本科生)
何语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4级本科生)
王温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4级本科生)
刘晓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5级本科生)
种蕴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5级研究生)
陆明宇(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5级研究生)
刘奕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5级研究生)
任佩楠(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5级研究生)
【返场成员】
王汉申(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2022年度商法工作坊成员)
【校外嘉宾】
李亚超(北京交通大学讲师)
【指导教师】
王湘淳(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周 游(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案情简介】
本案源于隐名股东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委托代持股协议》,约定某甲公司出资购买某丙公司股权并由某乙公司代持,随后某乙公司登记为某丙公司的显名股东。但是在签订代持协议前,张某与某乙公司存在借贷关系。某乙公司的债权人张某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结案。张某依据生效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随后冻结案涉股权。执行期间,某甲公司主张其为实际出资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股权代持关系中的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名义股东普通金钱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即普通金钱债权人的信赖利益能否对抗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主张。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案涉股权登记在某乙公司名下,具有公示效力,张某对登记信息享有信赖利益,故张某可以执行该股权。而再审法院认为,借贷发生时某乙公司尚未取得案涉股权,债权人张某并非基于信赖股权登记外观而与某乙公司发生交易,对案涉股权不享有信赖利益,认定张某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改判不得执行案涉股权。
【本年度工作坊活动简介】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学研究工作坊历来践行“组织化”运作,以期形成人合性较高的以学生为中心的年度学术团体。自2019年以来,商法工作坊已举办50余场正式研讨会,以及多场沙龙、讲座等系列活动。在借鉴往年活动经验基础上,本年度工作坊活动形式有较大革新,主题是“实践中的公司法”,以新《公司法》实施为背景,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剖析争议较大的司法案例。
新的一年,再次新的尝试。欢迎全校师生参与!
商法学研究工作坊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