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意见建议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与我们联系

    当前位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通知公告 / 正文

    工作坊|0531|实际出资人显名对排除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强制执行的影响(商法工作坊56)

    发布时间:2026/05/29

    025-2026商法学研究工作坊

    第6期

    (总第56期)

    【活动议题】实际出资人显名对排除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强制执行的影响

    【参考案例】黄某、李某与皮某、蜀川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45号

    【时间】2026年5月31日(周日)18:30-21:00

    【地点】学院南路校区主教110教室

    【研究团队】

    林丹丹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3级本科生)

    罗  纯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4级本科生)

    李昱锡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4级本科生)

    张艺菲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4级本科生)

    钱思羽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5级本科生)

    周轩正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5级研究生)

    姜亚雯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5级研究生)

    钟祥福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5级研究生)

    【返场成员】

    罗卿华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年度商法工作坊成员)

    【校外嘉宾】

    陈樱娥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顾问

    【指导教师】

    王湘淳(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周  游(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案情简介】

    本案源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债权人之间因股权查封、执行引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黄某、李某作为实际出资人,借用某蜀川公司的名义向某小贷公司出资,并由该蜀川公司登记为持股5%的名义股东。后债权人皮某因与蜀川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胜诉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登记在蜀川公司名下的该部分股权。黄某、李某为阻却执行提起诉讼,诉请确认该股权归其所有,并请求解除冻结措施、不得执行该股权。本案争议焦点为:实际出资人对案涉股权享有的实际权益,能否阻却其他债权人对名义股东名下持有的案涉股权的执行。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股权属黄某、李某实际出资所有,判决确认股权归二人所有并判令不得执行该股权。二审及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工商登记具有公信力,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隐名股东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内部有效股权代持关系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正当权利。债权人的动态利益应优先于隐名股东的静态利益得到保护,且《公司法》第三十二条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并不限缩于与显名股东存在股权交易关系的债权人,也包括名义股东的非基于股权处分的普通债权人,实际出资人不得排除名义股东债权人的强制执行,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二审裁判。

    【本年度工作坊活动简介】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学研究工作坊历来践行“组织化”运作,以期形成人合性较高的以学生为中心的年度学术团体。自2019年以来,商法工作坊已举办50余场正式研讨会,以及多场沙龙、讲座等系列活动。在借鉴往年活动经验基础上,本年度工作坊活动形式有较大革新,主题是“实践中的公司法”,以新《公司法》实施为背景,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剖析争议较大的司法案例。

    本学期最后一次活动,欢迎全校师生参与!

    商法学研究工作坊

    2026年5月29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