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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格里诺布尔大学Jean-Michel BRUGUIERE教授主讲财产性人格权

    发布时间:2018/11/30

    2018年11月29日上午,法国格里诺布尔大学Jean-Michel BRUGUIERE教授应邀到访我院,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学楼108教室为我院师生主讲“财产性人格权”。我院陈飞副教授、沈健博士、殷秋实博士、徐建刚博士、王道发博士出席活动并担任与谈嘉宾,肖芳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BRUGUIERE教授首先以人格权的产生与发展为切入点,提出社会生活的发展赋予了人格权的保护越来越高的要求。传统上的人格权是非财产性质的不能放弃与转让的权利,而随着生物技术与互联网的发展,产生了可以被商业化使用而获利的财产性人格权。立法虽尚未规定这种财产性人格权,但在理论与实践中已经被部分学者与法官所接受。

    其次,BRUGUIERE教授通过法国司法实践中对财产性人格权的立场态度的讲述,说明财产性人格权保护的现状不太令人满意。立法上对人格权的规定只有法国民法典第九条,而实践中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对财产性人格权的立场态度也是不明确与不一致的。下级法院法官的立场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是完全否认人格权具有财产性;第二种观点承认有些人格权具有双重性质,但不承认人格权财产化的所有后果;第三种观点主张将人格权财产化推到极致并允许移转与继承。法国最高法院对财产性人格权的立场也不太明确,一方面承认财产性人格权的可协议性与可缔约性,另一方面又不承认这些人格权具有财产性与物权性。对于此种情况,BRUGUIERE教授认为,随着社会生活发展,需要创设更加有创造性的制度。教授在此提出了建立在权利人的知名度上而获利的知名度权。

    接下来BRUGUIERE教授阐述了将财产性人格权放在知名度权中进行保护的可能性及制度设计。法国裁判实践中已经有一些创造性的做法,理论上也有倡议。一是知名度权的客体是无法被其他权利概念所完全包括的独立的权利客体,应当被独立承认。法国最高法院实际上已经有接受与承认知名度权的判决。二是知名度权的性质与法官在裁判中所承认的特殊的物权性质较为接近。最高法院在2012年的一项判决中突破了物权法定原则,确认了一项新的物权,类似于用益物权。教授在此也表达了他对法院在司法中确认知名度权这项新权利的期许。教授还进一步论证了利用知名度权获利的正当性。知名度的产生建立在前期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的投入上,因此享有后期的独占收益也应当是合理的。这也是知名度权区别于无前期经济投入的名望所在。

    讲座的最后,BRUGUIERE教授用中国民法典的人格权规定与法国民法典作比较,认为两国立法者都混淆了人格权与知名度权。权利人对他的人格权进行商品化使用不同于传统的财产性人格权,应当用知名度权加以保护。

     

     

    在提问互动环节,徐建刚博士向BRUGUIERE教授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财产性人格权受到损害应如何救济,二是若权利人的知名度未经授权被他人使用,但结果使权利人受益的情况应如何处理。BRUGUIERE教授针对两个问题一一做了回应。针对第一个问题,他认为对财产性人格权的救济可参侵害知识产权的救济思路,同样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关于第二个问题,BRUGUIERE教授援引了法国判例中的象征性的损害赔偿制度来回答。

     

     

    同学们也就讲座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教授对此一一进行解答和回应。讲座在掌声中落下帷幕。

    文/图 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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