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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淀法院知产庭曹丽萍法官做客我院 主讲网络著作权审判实务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9/04/20

    2019年4月15日上午,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曹丽萍法官做客我院“创新与发展”论坛,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203教室,为我校师生带来一场主题为“网络著作权审判实务法律问题”的讲座。我院杜颖教授主持本次讲座,我院赵建蕊老师、刘燕老师以及法学院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参加讲座。

     

     

    曹丽萍法官在讲座的第一部分介绍了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的概况。在对海淀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归类之后,曹丽萍法官指出网络著作权案件目前占到了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大多数。在概况部分,曹丽萍法官还就目前在著作权案件审判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并介绍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审判的基本思路。

    在讲座第二部分,曹丽萍法官围绕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审判思路,分析了网络著作权案件中的作品认定、著作权权利权属、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认定与抗辩等问题。在网络著作权权属认定中,曹丽萍法官认为,目前很多作品存在署名不规范的问题,这使得作品后续的维权受到阻碍。在分析了作品权属问题之后,曹丽萍法官着重介绍了对《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认定,并分析了在何种情况下各类短视频、网络游戏能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曹丽萍法官认为,短视频、游戏画面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具备独创性,需要体现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及完整传达作者的思想感情。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判定及举证责任问题上,曹丽萍法官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被告分为向公众提供网络服务的被告和直接提供作品的被告。对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被告所涉侵权案件,原告只需要提供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即可,至于被告是否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作品提供者,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为主张“避风港”豁免,往往更愿意主张自己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对于直接提供作品的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曹丽萍法官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原告承担较轻的举证责任,原因在于这时原告无需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但如果被告对原告作品做出一定修改之后提供给公众,法院在认定侵权的过程中还是存在难点的。

     

     

    讲座最后杜颖老师对曹丽萍法官的讲座作出简单的总结,并对曹丽萍法官在百忙之中为老师及同学们带来一场如此精彩的讲座表示感谢。

    文/刘晶 图/徐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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