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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学研究工作坊第6期举行 共同探讨“股东协议”

    发布时间:2019/06/06

    2019年6月5日下午,商法学研究工作坊第6期在学院南路校区中财大厦二楼案例教室3举行。特邀嘉宾武腾副教授、指导老师周游博士参加了本次工作坊,与我院近40名本科生、硕士生共同探讨“股东协议”。工作坊主要包括发言人展示、全体成员互动、特邀嘉宾发言、评议人评议、指导老师发言等环节,并穿插抽奖赠书活动。

    周游博士首先向大家讲解了股东协议的基本分类、股东协议与公司决议及章程的区别,同时就股东协议相关问题进行了延伸,希望同学们能对“股东协议”有更深入的理解与思考。

     

     

    在发言人展示环节中,刘旭雅、林嘉乐、任莹和颜婷四名同学分别就该议题表达了自己的见解。刘旭雅同学通过对两个案例的分析,向我们阐释了何为拖售权及其产生原因,并从合同法和公司法两个角度,分析了拖售权和优先购买权的冲突问题。林嘉乐同学对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脆弱性进行了分析,认为在上市公司背景下,一致行动人协议违约风险较低,在有限责任公司背景下,一致行动人协议违约风险较大。任莹同学通过案例引入议题,对股权代持协议在一般领域和特殊领域的效力认定进行了说明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颜婷同学向大家阐述了公司隐名出资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并就股权的善意取得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在特邀嘉宾发言环节中,武腾副教授对发言人清晰的思路以及商法学研究工作坊活跃的氛围进行了肯定,并围绕议题就周游博士和发言人提及的内容进行了交流。

    在场的同学在聆听完发言人的观点后也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以便签形式对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评价,并提出相关问题。

     

     

    在评议人评议环节中,张磊、许智琛、董玥、亚云浩四名同学分别就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张磊同学认为刘旭雅同学在向大家阐述股东协议拖售权条款问题时思路清晰,但略显紧张。许智琛同学肯定了林嘉乐同学充实的发言内容以及清晰流畅的表达,并提出对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可以深入思考动机问题等建议。董玥同学认为任莹同学以案例为切入点,用数据说话的方式十分具有参考意义,同时也提出了公司法与合同法应如何平衡的疑问。亚云浩同学认为颜婷同学条理清晰,同时就《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在指导老师总结环节中,周游博士表扬了各位同学的积极准备,他认为发言人及评议人均有很大的进步。最后,周游博士对本次议题进行了适当的补充,他提出在解决股东协议问题时,公司法与合同法都同等重要,二者分别处理的是不同阶段的问题,应对的也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在一片掌声中,本次商法学研究工作坊落下帷幕。

    文/刘雯;图/陈子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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