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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大法学院院长冯果做客我院 剖析商个人制度的体系化建构

    发布时间:2019/06/20

    2019年6月17日下午,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做客我院,以“功能主义视角下的商个人制度体系化构建”为题进行了一场生动的讲座。曹富国教授、邢会强教授、曹晓燕副教授、胡晓珂副教授、缪因知副教授、张琪副教授、郑人玮副教授、刘权副教授、董新义副教授、陈飞副教授、吴晓丹副教授、周游博士、殷秋实博士、徐建刚博士、李敏博士以及法学院近200名研究生及本科生参加了本次讲座,讲座由曾筱清教授主持。

     

     

    冯果教授的讲座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商人”这一概念的渊源,指出这一概念是历史演变的结果。而商人在历史进程中逐步摆脱自然人的要素,具有了组织化的人格。他认为,不管是受网络科技兴起繁荣的影响,抑或是受金融交易普及泛化的推动,实质意义上的商个人群体都有明显丰富之势,以网商和个体金融投资者为代表的新型商个人业已具规模,其创新发展迫切需要制度因应,以明确其体系定位。同时,他引申出对流动商贩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未来状况,及公民、自然人、商个人关系问题的思考。

    冯果教授在第二部分以图表方式对个体经济与商个人发展状况做了具体分析,同时以历史脉络为线索重点描述了波动起伏、克制发展的个体经济与始终处于补位定位的商个人的发展趋势。在对趋势的分析中引出了我国社会发展对商个人特质忽略的问题及其原因。

     

     

    在第三部分,冯果教授着重对民法总则中有关商主体的内容的缺陷和局限进行了阐述,他指出,商个人应有的独立完整体系被民法总则人为地分裂,商人营业自由的权利没能得以充分的贯彻,将商人融入民法典牵强的组合拼凑带来的是真正的问题被掩盖。

    继而,冯果教授在第四部分提出:商人的主体化应放在商法体系中去考量。冯果教授指出,商个人具有独立性,主要形式的投资者和受益者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并提出《商法总则》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同时抛出商个人区别于民法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特有的登记问题和破产问题,引发在座师生的深入思考。

    在讲座的最后阶段,周游博士首先作出了回应,并简要提出了不同商法人、商合伙以及商个人中的营利与非营利之间如何区分的问题。曹富国教授也对小商小贩商业活动的规范强度问题发表了个人见解。胡晓珂副教授随后做了简短的总结,他认为商个人问题不是一个伪命题,不能将商个人、商企业以及商法人三者简单混为一谈,同时提出营商环境改善的问题。缪因知副教授最后针对法律对商个人划分的界限以及商个人在法律上体现的功能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最后,曾筱清教授对冯果教授表达了真诚的感谢,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文/陈子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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