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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法工作坊第15期举行 继续研讨法人中的代理及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9/06/28

    2019年6月26日下午,本学期第4次(总第15次)私法工作坊在中财大厦案例教室2举行。本次工作坊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民法的学习和研究”系列工作坊之四,以“法人中的代理及相关法律问题”为研讨内容。法人作为与自然人并列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和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法人作用的发挥,离不开通过自然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理解法人如何行为,以及代理规则适用的可能与限度,意义重大。

    此次工作坊由报告环节与评议环节两部分组成。活动中,2018级研究生柳春晓、2017级本科生徐艺心、张雨泽三位同学对自己撰写的文献综述作了主题报告,武腾副教授、殷秋实博士、徐建刚博士老师参与评议,多位本科生、硕士生参与提问与讨论。

     

     

    在报告环节,首先,柳春晓同学作了题为《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责任研究文献综述——<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的报告,围绕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法人追偿权三方面的内容深入剖析、具体论述。其后,张雨泽同学报告了题为《法人侵权责任制度研究》的文献综述,认为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对于法人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研究重点应为是否有必要区别法人雇主责任与自己责任,论文撰写将从法人侵权责任产生的理论基础、制度设计目的、被侵权人的保护等方面展开。最后,徐艺心同学作了题为《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归责性文献综述》的报告,以表见代理中是否应当考虑本人因素为研究对象,进一步探讨是否应考虑本人因素以及如何考虑本人因素的问题,针对前者梳理了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的不同学者观点,针对后者详细梳理了过错原则、诱因原则、风险原则、综合衡量项下的相关论述。

    在评析环节,首先三位报告人互相评议,针对他人的报告给予了较高评价,并浅谈了自己的几点认识。进而,武腾副教授针对前述报告一一评议,指出了各自选题的意义与局限,并与大家分享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其指出文献综述的撰写应当关注比较法,也应当关注现实问题,要以问题为导向。徐建刚博士认为,文献综述应涵括形式与内容两方面的要求,当前阶段更应注重形式上要求,要符合学术规范,文章结构应体现研究思路。文献综述应针对问题展开,围绕一个问题深入研究,掌握“挖一口20米的深井”的学术研究能力,而非“挖20口井每个都1米深”,要提高研究的深度。思考问题时结合典型案情,以加深对问题的理解,使理论适用于具体案情。殷秋实博士认为,关于研究意义,如果一个条文可以得到运用,则必然处于从构成要件到法律效果的结构中;关于文献综述,目的在于避免重复研究及探明选题是否具有价值,文献综述应对某些问题用一条主线串起,再进一步拆分与深入;关于文献检索,检索相关论文之外还应查阅主流教科书、相关专著以及比较法资料;最后,针对前述三位同学的报告给出了具体建议与指导。此外,多位本科生、研究生均参与了提问与讨论,并发表了自己的感想与收获。

    最后,工作坊向同学们推荐了著作,期冀同学们能够一如既往保持对私法的兴趣,未来在专业学习或学术研究方面有所成长、有所进步。作为本学期的最后一期私法工作坊,老师与同学们合影留念,活动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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