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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权副教授参加《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征求意见稿专家座谈会

    发布时间:2019/08/30

    2019年8月27日下午,刘权副教授应邀参加《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征求意见稿)专家座谈会。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一级巡视员李健主持会议。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及实务部门代表参加会议。

    李健司长首先介绍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法工作情况,之后与会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刘权副教授认为,及时修法很有必要,很多居民在社区居住多年,一直没有感觉到居民委员会的存在,可能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居民委员会民主自治不足。对于新法的名称,建议删除“社区”二字:一是社区和居民委员会并非一一对应,现实中一个社区可能设置几个居民委员会;二是同现行宪法法律等规定保持一致。修法的重点应在于如何有效保障居民委员会自治,以更好地发挥居民委员会的服务与教育功能。我国《宪法》第111条已经明确,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以此次修法应充分保障居民委员会自治:一是防止自治违反民主,成为少数人的统治;二是防止自治违反法律,践踏法治;三是防止自治受到不当干预,应科学合理规定党组织、地方政府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对于居民委员会选举,刘权副教授认为,现在网络科技发达,直接选举在技术上很容易实现,而且直接选举可以克服间接选举的某些弊端,例如容易贿选、被家族势力、黑恶势力操纵等。对于社区专业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与运行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明确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等组织的关系。对于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民法总则》确立了居民委员会的特别法人地位,但同普通法人相比,居民委员会法人究竟“特别”在何处需进一步研究,其具体的权利义务需要明确。对于法律责任,不仅应当明确居民委员会违反民主自治的责任,还应明确不当干预居民委员会民主自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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