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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多名教师出席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

    发布时间:2019/10/23

    2019年10月19至20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在苏州召开。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承办,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协办。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顾问、学术委员会委员、研究会常务理事和理事、以文参会的非理事代表和其他特邀代表共计四百多人参会。我院武腾副教授、殷秋实博士、徐建刚博士应邀出席。

    武腾副教授和殷秋实博士在“民法典基础理论和民法总则”分论坛中发言。武腾副教授以《民法典编纂背景下重大误解的规范构造》为题目作报告,认为在解释《民法总则》中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定时,可构造统一适用于意思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的构成要件,但不可否认两类错误相区分的意义。重大性要件是指错误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均为重大。对于客观重大性之判断,应采“诚实信用的理性人”标准,不采用也不必附加“相对人可识别”标准。借鉴“动态体系论”的思考方法,相对人利用或引起动机错误等可归责事由虽非错误撤销权的发生要件,但在重大性要件符合度较低时可增强撤销权的正当性,不妨予以综合考察。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应将共同错误与情事变更一并做出规定。

    殷秋实博士以《论代理中的显名原则与例外》为题目做报告,认为代理法中的显名原则在内容和表示方式上都已缓和。除此之外,比较法上普遍设置例外,允许特定情况下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为能够对被代理人产生直接效果,这主要是为了满足商业交易的需求,让委托人能够及时获得合同项下的权利。《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则不是显名原则的例外:第402条只是显名原则的缓和;第403条是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制度的特别适用,并没有直接效果的产生。

    徐建刚博士提交了题为《规范保护目的理论下的统一损害赔偿》的论文,认为在民法典分则编编纂之际,应该从损害赔偿内在价值体系一致的立场,对可预见性规则和相当性理论做出统一的理解,为民法典通过后的法律适用提供方法支持。具体来说,损害赔偿的实质在于损害风险的分配,对此,必须立足于法律规范或合同约定的目的,结合规范保护的主体、规范保护的内容以及规范所欲避免的方式进行判断。

    各位教师在参会过程中,和来自理论界、实务界的与会人员进行了充分交流,并积极宣传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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