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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刘静谈国际劳工组织与劳工公约现状与发展趋势

    发布时间:2019/12/28

    2019年12月19日下午,人社部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刘静副处长做客我院,在主教519教室作主题为“国际劳工组织与劳工公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的学术讲座。讲座由中央财经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教授主持,副主任李海明副教授参加,一百余人到场聆听。

     

     

    主持人沈建峰教授从四个方面谈了邀请刘静副处长开展此次讲座的缘由:一是研究和解决劳动法问题,既要有国内视角也要有国际视角。从制度发展来讲,国际劳工组织很早之前就在劳动法领域发挥功能,劳动法的国际视角问题已经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二是中财法学院的许多学生都是从贸易、经济等角度来学习法学,而劳动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三是当下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在“走出去”的大背景下,我们需要参与制定国际劳动法律和解决国际劳动法律问题。四是刘静副处长在国际劳工组织工作过两年,她谈到的规则是“活着”的规则,可反映法律实践的真实情况,必定能够给大家带来极大的收获。

     

     

    刘静副处长首先对沈建峰教授和李海明副教授的邀请表示感谢,并表示非常高兴也很荣幸有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她谈到由于自身的教育背景是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方向,又在工作了多年后有机会去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了两年,亲身体验了国际劳工组织的运作方式,有了自己的一些观察和思考,所以此次讲座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国际劳工组织,第二部分是国际劳工标准,第三部分是选择国际公务员作为职业的问题。

    第一部分,关于国际劳工组织,刘静副处长从基本情况、治理结构和业务范围三个方面向大家作了详细的讲解。

    首先,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情况,在一战和十月革命后,于1919年作为国联(即联合国的前身)的附属机构成立。在1946年,它成为了联合国专门从事劳工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的专门机构。在1969年,由于它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作出的卓越贡献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如今,它拥有187个成员国家,在全球范围内都具有很好的覆盖性和代表性。国际劳工组织还与体面就业、社会正义密切相关,体面就业是指劳动者享有组织权、最低限度的安全工作环境、不遭受就业歧视、不能使用童工以及不能强迫劳动等,并且这些条件根据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有所不同。此外,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的三方性,即由雇主方、劳工方和政府方三方组成,在制定国际劳工标准和政策时都具有同样的话语权。

    其次,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治理结构,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国际劳工大会,每年六月份在日内瓦总部召开一次会议,对劳动领域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定。第二个机构叫理事会,是一个执行性的机构,每年召开三次会议,由56个成员组成,其中28个政府方、14个雇主方、14个劳工方,工人和雇主是以个人名义参加,28个政府除10个常任国家外,其余的每三年选举一次,确保了所有国家的参与权。第三个机构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秘书处,也叫劳工局,主要负责国际劳工组织的日常性事务。

    最后,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业务范围,最初主要是出台国际劳工标准;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亚非国家的独立和加入,其业务范围逐渐演变为发展合作,主要为这些国家提供咨询培训,帮助他们建立劳动法律体系等;如今国际劳工组织的工作重心开始放到研究领域,逐渐成为劳动领域的权威智库,并在近些年出台了诸多出版物。

    第二部分,关于国际劳工标准,刘静副处长从实体(即国际劳工标准的构成)和程序(即国际劳工标准实施的监督机制)两个方面进行了讲解,并结合二者面临的挑战,谈了相应的改革措施。

    在实体方面:刘静副处长首先介绍了国际劳工标准的构成,截至目前有190部公约,206部建议书和6部议定书。其次,以190号公约(即《反暴力和骚扰公约》)为例介绍了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过程,一般来说,公约在进入国际劳工大会审议之前,需要经过理事会多次讨论,待成熟后将公约提交国际劳工大会一读,并在第二年经过二读程序才能最终通过。最后,关于国际劳工标准的分类,以调整范围为依据可以分为一般适用和特殊行业、职业或群体的适用;另一种常用的分类是核心公约和治理公约,核心公约是指工人的四种基本权利对应的8部公约,治理公约则涉及劳动监察、三方协商等。

    在程序方面:刘静副处长从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成员国履行公约的角度向同学们讲解了一般制度(报告制度)和特别制度(“对抗”制度)。首先是一般制度,对于新公约,成员国需要在公约通过一年内向主管当局报告公约的出台情况,并对能否批准公约等事项提出建议,然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劳工局。对于已批准公约,成员国需要定期向劳工局报告为履行国际法的义务在立法和实践中做了哪些工作。在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之初,成员国需每年报告一次,后来改为核心公约每三年报告一次,其余公约每六年报告一次。然后由劳工局挑选十名专业人士组成专家委员会审议成员国的履约报告,对于履约报告一般会提出两种意见:一是对履约不到位或者违反公约义务的成员国提出观察(observation),二是针对具体内容向成员国进行核实,即直接询问(direct request)。此外,根据宪章第22条,劳工局还会将当年的观察集结成册,在第二年召开国际劳工大会的时提交专门的委员会进行审查,挑选出24或25个违反义务最严重的成员国,要求他们的代表作出说明或陈述,并接受其他成员国的质疑。针对未批准公约,国际劳工组织会向成员国发函,询问其不批准公约的原因以及是否需要提供帮助。其次是特殊制度,第一个是宪章24条规定的代表制度,如果劳工方或雇主方认为某个国家没有履行已经批准的国际公约的义务,就可以把案子告到劳工局,由劳工局成立临时的三方委员会作出裁断。第二个是宪章26条,对于都批准了某公约的成员国,如果一国认为其他国家没有履行义务,就可以向国际劳工大会上提出投诉,然后启动质询委员会机制。此外,还有自由结社委员会制度(CFA),该制度的特殊之处在于不需要成员国批准公约,只要认为某国违反了自由结社原则就可以向劳工局提出告诉。

    关于改革措施,针对实体上国际劳工标准制定时间较早、缺乏时效性等问题,程序上不透明、缺乏效率、重叠性等问题,国际劳工组织在2015年提出了名为“标准倡议”的改革方案,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国际劳工标准的体系进行更新和现代化,致力于增加透明度,提高确定性,提高效率。

    第三部分,关于选择国际公务员作为职业的问题,刘静副处长认为当下中国有着非常好的时机,鼓励有志于从事公职工作的学生将国际公务员作为选择之一。随后,刘静副处长着重介绍了国际公务员的以下内容:一是其突出特点就是保持中立性,为联合国服务而不是代表自己的国家;二是国际公务员的分类,分为秘书长级别(SG)、司长级别(D)、专业级别(P)、行政类工作(G)和面向国内招聘(P),其中和同学们关系比较密切的主要是专业级别;三是工作前景,除了能扩展国际视野外,它的薪水待遇、休假也比国内公务员好,极具吸引力;四是进入国际组织工作的途径,有实习生计划、青年专才项目(YPP)、国家资助短期工作计划(JPO)、空缺申请。

    在与谈环节,针对国际劳工标准制定的影响因素,国际劳工公约的在中国的适用情况,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如何应对数字化、信息化时代的挑战等问题,刘静副处长分别从国内与国际,理论与实践等角度一一作出了详实回答。

     

     

    最后,沈建峰教授再次对刘静副处长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抽出时间为大家带来一场精彩的讲座表示感谢,在全场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讲座圆满结束。

    文/图 罗浔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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