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当前位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新闻动态 / 正文

    “平台治理:公法与私法的交汇”学术沙龙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1/06/04

    5月31日,由中衍教育基金资助、中央财经大学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法律研究中心与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承办的“平台治理:公法与私法的交汇”企业法治系列沙龙活动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306教室举行。参与此活动的嘉宾包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许可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权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师资博士后徐可老师、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刘建副教授、我院教师李敏和王湘淳博士,中央财经大学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周游副教授主持本次活动。本次活动共有120余名学生参加。

    讲座伊始,周游老师对到场嘉宾表示热烈欢迎。继而,本次沙龙大致围绕以下四个主题展开讨论:1.平台企业与一般企业究竟有何本质区别?2.算法如何影响平台治理规则的构建?3.如何理解平台责任的属性及归责原则?4.平台治理如何实现公法与私法的联动?

    首先,针对平台企业与一般企业的本质区别问题,周游老师提出问题:传统企业的交易模式以及原有的一些规定为什么不(完全)适用于新型互联网企业抑或电商企业?许可老师认为,网络平台打破了公法与私法的边界、逐渐交融;平台究竟是公法规制还是私法规制存在较大争议。平台是数字经济时代最伟大的发明,对于平台私有性向公有性的靠近,许可老师提出了“乌托邦”、“关键性节点”、“事前管控的削弱”等重要原因,国家能力在平台中的削弱导致平台越来越像政府;刘权老师以“特朗普的社交平台账号被永久关闭”为引子,阐述了互联网时代下平台治理的监管问题愈发突出并提出了平台的治理规则的合理性问题,以“深圳微信一用户申诉无果跳楼身亡”为引子,又阐述了平台不同于一般的企业的“准立法权”(如果平台作为契约,反而不利于平台的运行)、“准执法权”(平台的商家一旦违反规则,将会被处罚、关停等)、“准司法权”(纠纷解决)等特征;周游老师强调了平台的角色扮演的重要性,并以《电子商务法》第34条第1款“平台规则制订需征求意见”为例展现平台的“立法”色彩;徐可老师认为,平台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依附性都不强,不像传统的公司一样,但这种组织经济形式只有在平台时代才会实现;李敏老师从反垄断法角度和税法角度阐明了现行企业规则很难适用于平台企业。

    对于算法如何影响平台治理规则的构建问题,许可老师强调了平台的“跨界竞争”特征(算法具备通用性,一个平台和另一个平台可以共享共用同一数据算法)和“多重归属”特征;刘权老师指出,目前法律制度对平台的困境是违约责任过重、格式条款无效、平台反垄断等,平台在行使私权力时没有遵守程序正义,但同时法院也不应过度介入平台规则、但也要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此时,刘权老师和许可老师在公法与私法界限划分以及程序正义在平台治理中的适用问题展开激烈争锋;李敏老师认为,算法在处理平台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时算法透明非常重要。

    对于理解平台责任的属性和归责原则这一问题,徐可老师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观察,平台责任目前存在认识的矛盾,并且雇员责任应当联系平台责任综合看待。

    对于平台治理实现公法与私法的联动的问题,许可老师认为,“透过现象看本质”和“形式主义的民法介入”概念的碰撞诞生出了“安全保障义务”,回应了整个风险社会,而难题在于平台具体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不能一刀切地处理;刘权老师认为,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现象非常突出,私法和公法的联动和交融才能治理网络违法行为和网络犯罪。

    随后,刘建老师认为,平台的垄断性非常强,个体利益保护、国家资源的充分配置也应值得重视。同时,刘建老师表示回到母校非常感慨,对本次公法与私法交汇的学习收获良多。

    王湘淳老师也讲述了自己对本次讲座的学习体会,认为私法优先的价值判断不完全成立,公法与私法孰轻孰重应该综合考虑哪个更能高效解决问题,互补与合作才是关键。

    最后,周游老师以“企业”、“规则”、“责任”、“联动”四个关键词总结了本次沙龙的讨论重点。

    在一片掌声中,本次沙龙活动圆满结束。

    文/赵筱宇

    图/易思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