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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周游副教授受邀参加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

    发布时间:2022/11/28

    2022年11月26日,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通过线上直播方式顺利召开。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主题为“后疫情时代的经济发展与商法回应”,我院周游副教授受邀参会并参与与谈。周游副教授与我院2021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符大卿向年会提交的论文《改变监督机关就能改善监督效能吗?——选择型公司法视角下公司监督机关设置模式省思》与王湘淳博士提交的《论利益冲突交易的统一综合调整——以对<公司法>区分调整的反思为起点》,入选《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论文集》。

    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主持。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致辞,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作了会长工作报告,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石少侠宣布了2021年度“中国商法十大事件”和“中国商法年度人物”评选结果。

    本次年会设六个分会场,其中第一分会场的主题为“公司治理模式:法人机关职权配置与公司治理中心主义选择?”本会场由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六位知名学者以辩论形式对主题展开讨论,并由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央财经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单位的中青年学者与谈评论。

    周游副教授在第一分会场对主题辩论做了总结与评论,指出公司法不可能、也无必要设置一种兜底的治理范式,公司治理模式变革涉及形式结构与实质权利两个方面,总体上的倾向是放松管制、增加选择。因此仅提供选项是不够的,还需优化各个选项,不能照搬来自国外的治理模式。设置什么机关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实质权利的配置,不论董事会中心主义还是经理层中心主义都是一种理想,控股股东中心或实控人中心才是现实。故公司内部机关的权力配置实属公司内部事务,应由公司自治,公司法草案的规定值得肯定。但同时,公司法也需要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承担责任的潜在主体,完善决议制度、人格否认制度等。总之,董事会中心主义可理解为将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模式选择设置的中心,先确定董事会在不同公司中的定位,再考虑其他机构的设置及职权,继而对于“异质化”的董事有必要设置差异化的义务规则,并强化“选择者”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本次年会采取线上直播方式,收到非常不错的传播效果,共有1万2千余人次收看了第一分会场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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